宋代文化繁荣,商品经济发达,厚嫁之风盛行,女性拥有丰厚的奁产(陪嫁财物),能够独立从事职业,获取报酬,还能够参与家庭财产的继承分配。宋代法律重视保护女性的财产权利,规定女性可以像男性一样继承家中的财产,并制定分产法,为女性继承权提供法律保障。南宋著名司法官范应铃写作的一则判词“处分孤遗田产”,记载了其审理的一桩孤女田产纠纷案。该案是南宋法律保护女性继承权的真实写照,为研究和认识南宋女性继承权保护法律问题提供了一个观察窗口。
尊长觊觎绝户之家产业
金兵入侵,解汝霖夫妇死于战火,家中其余人被敌寇掳走,在北去途中陆续死去,仅存幼女七姑和孙女秀娘(孤女),流落他乡。解汝霖夫妇双亡,男性子嗣去世,依南宋法律规定,属于绝户之家。解汝霖家产业颇丰,有许多佃户租种他家田地,其家中每年自己种收和收取佃户交租的稻谷合计至少二百石,是当地的富户。然而现今解汝霖家绝户,孤女也不在家中,家中无人,致使产业暂时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解汝霖的侄子解懃,年逾六十,是解汝霖家的近亲尊长,根据南宋法律对绝户之家立继承人的规定:“命继者谓夫妻俱亡,则其命也当惟近亲尊长。”于是解懃趁着解汝霖家无人,便为解汝霖命继了一个三岁以下的异姓继子伴哥,让伴哥以过继之子的身份继承解汝霖家的产业。解懃此举是想挟持无知稚子控制解汝霖家的产业,获得解汝霖家的田产及其田租。
余荣祖向官府起诉,称解汝霖家绝户,解懃擅作主张为解汝霖命继,违法将解汝霖家的产业占为己有,请求将绝户之家的产业籍没收归官府。在南宋,无继承人(包括女性继承人、立继子和命继子)的家庭,家人去世后,家产要被官府没收归入官库,用于社会救济事业,余荣祖不承认解懃的命继行为,认为其包藏祸心,觊觎绝户之家的产业,故而起诉“乞行籍没归官”。余荣祖胜诉,官府判决将解汝霖家的田租没收入官,“拘纳租课,使之入钱,数逾千缗”。官府从解懃处征收田租赋税,至范应铃接手此案时,数额已经达到几千缗钱。然而,余荣祖对于官府的判决并不满意,认为官府只没收了田租,却仍然容许解懃霸占着田产,遂不停地向官府起诉,请求官府将绝户之家的田产也一并籍没入官。余荣祖与解懃之间围绕绝户之家产业开展的诉讼持续了十余年,后解懃不堪其扰,通过多方打听知晓了七姑和秀娘的所在地,便前往将二人接回家中,想借此对外宣示解汝霖家有继承人的事实。七姑和秀娘回归家庭后,官府解除了对解汝霖家田租的籍没,解懃照旧掌管产业。
根据《宋刑统》,父母俱亡而无继嗣的户绝之家,在室女可继承全部家产,归宗女与在室女享有同等继承权。解懃将七姑和秀娘接回家中,是想表明解汝霖家还有继承人,其作为七姑和秀娘的近亲尊长,有“厚睦族之义,任恤孤之责”,占据解汝霖家田产,是在帮助二位孤女管理产业,想以此堵住余荣祖之口,让其不再非议。可事实上,解懃把持着解汝霖家的事务和话语权,其管理解汝霖家的产业,不置办财务收支账册,致使财物去向无从查考,七姑已到婚嫁年龄,却不为她议定婚嫁之事,凡此种种,使得解懃浑水摸鱼谋取解汝霖家的财物、要通过操控孤女占有解汝霖家产业的意图暴露无遗。
绝户有女,法当承分
范应铃到任后,接手此案,对案情进行了详细的梳理。
第一,解汝霖家没有亲生子孙,应作绝户处理,“解汝霖既无亲子,合作户绝施行”。
第二,解汝霖家尚有女儿七姑和孙女秀娘,依户绝法的规定,七姑和秀娘同属在室女,有权继承解汝霖家的产业,“既有二女,法当承分”。
第三,前任官员在解汝霖家有女性继承人的情况下,还对解汝霖家的产业“拘纳租课”,实属不妥,“官司拘钱,已犯不韙”。
第四,对于余荣祖经年累月起诉解懃的行为,范应铃认为,既然解懃声称只是暂代七姑和秀娘打理产业,却不置“收支簿书”,不为七姑“主盟姻议”,也没有关于七姑和秀娘的任何财产分配安排,仅为解汝霖“立继绝之子”伴哥,解懃的这些表现何异于掩耳盗铃,其谋占解汝霖家产业的心思昭然若揭,即便说辞冠冕堂皇,又怎么堵住悠悠众口呢?解懃愚昧无知,趁别家绝户之机为自己谋取厚利,却刻薄地对待七姑和秀娘,最终为自己招来无休止的诉讼,完全是咎由自取,“解懃无知,自谋甚厚,而薄以处人,终讼之招,不为无自”。范应铃指出,朝廷户绝法对于绝户之家女性继承人的财产分配规则已经规定得十分清楚,只需将解汝霖家的产业依法在继承人之间分配即可,问题的症结在于解懃不依法分产,而是以近亲尊长的身份控制继承人,欲占有解汝霖家的产业,解懃私欲过重,引发终凶之讼。为了寻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范应铃对户绝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作了分析:
绝户之家,由近亲尊长确立了命继子的,若绝户之家只有在室女,则将绝户之家财产的四分之一分给命继子,剩余的归在室女,“诸已绝之家而立继绝子孙,谓近亲尊长命继者。于绝家财产,若只有在室诸女,即以全户四分之一给之”。若家中除在室女外还有归宗女,则命继子分得绝户之家财产的五分之一,剩余的给在室女和归宗女,“若又有归宗诸女,给五分之一”。若家中只有命继子和归宗女,则绝户之家财产归宗女分得二分之一,命继子分得四分之一,剩余四分之一入官,“止有归宗诸女,依户绝法给外,即以其余减半给之,余没官”。绝户之家没有立继子或者命继子,只有出嫁女时,财产三分之二归出嫁女,三分之一入官,只有归宗女时,财产一半给归宗女,一半入官。绝户之家只有命继子,没有在室女、出嫁女或者归宗女,财产三分之一给命继子,上限三千贯,财产总数在两万贯及以上,则在三千贯基础上增加两千贯,其余部分入官,“若无在室、归宗、出嫁诸女,以全户三分给一,并至三千贯止,即及二万贯,增给二千贯”。

解懃携七姑和秀娘在公堂(图片由唐宝全使用豆包智能软件生成)
依法裁判,保护孤女周全
范应铃对户绝法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后,找到了分配解汝霖家产业的法律依据。解汝霖家绝户,仅剩幼女七姑和孙女秀娘,两人均未婚嫁,为在室女,解懃为解汝霖命继的行为有效,伴哥可作为命继子参与继承分配。依户绝法的规定,解汝霖家的产业,伴哥可得四分之一,剩下的由七姑和秀娘平分。由此,解汝霖家的产业分配问题得到解决,七姑和秀娘的继承权有了初步保障。接下来,范应铃考虑到七姑和秀娘适龄未嫁,近亲尊长解懃又不可靠,需为她们寻找合适的人家解决婚配问题,使之有所依靠。经过询问,范应铃了解到秀娘已有婚约。当年秀娘被敌兵掳走,后被遗弃在襄阳的九场,襄阳将官王璋将秀娘带回家中收养。王璋对秀娘视如己出,含辛茹苦将她抚养成人,原本打算把秀娘许配给自己的次子为妻,并已完成订婚仪式,只因解懃与余荣祖围绕解汝霖家的产业无休止争讼,解懃为了绝人口实,更好地占据解汝霖家的产业,才将解汝霖家的孤女接回家中,这导致秀娘还未与王璋次子完婚便被解懃接走。
范应铃指出,解懃将七姑和秀娘接回家中,并不是为了让其继承产业,而是为了借助她们牢牢占据解汝霖家的产业。试想当初若不是王璋收留,秀娘恐怕早就客死他乡了,而且,倘若解汝霖不是以占据绝户之家产业为目的,那就算秀娘在襄阳思乡心切,对着故乡的方向望眼欲穿,解懃也绝不会去襄阳接回秀娘的。如今解懃不但不报答王璋的恩情,还置秀娘的婚约于不顾,将秀娘扣留在身边,不让她回襄阳与王璋之子完婚,解懃作为尊长,为谋一己之私而不惜背信弃义的行为简直是无耻至极。王璋不贪图秀娘家的丰厚产业,想让秀娘与自己的儿子成就一桩美好姻缘,这是一件可喜可贺的善事,假如解汝霖夫妇还在世,也一定会为这桩婚事感到高兴和满意,进而竭力促成婚约。
最后,就孤女的财产继承和婚配问题,范应铃作出了判决:一方面,将解汝霖家的产业均分为四份,继子伴哥抓阄确定应得的四分之一,剩余的四分之三由七姑和秀娘抓阄均分。确定财产分配后,官府分别为三人发放分家文书,作为继得财产的凭证。另一方面,对于秀娘的婚配问题,由官府移送公文至襄阳,通知王璋按照婚约约定将秀娘接回襄阳完婚;七姑尚未议亲,对于七姑的婚配问题,由官府出面为其慎重选择合适人家。另外,针对解懃的行为,范应铃批评道,绝户之家的产业,朝廷自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官府依法处置,既能平息争讼,还能抚慰逝者的舔犊之念,使生者远离财产兼并之嫌,使豪猾之人无从非议。解懃老迈昏聩,本已是日薄西山、气息奄奄之人,却还利欲熏心,对抗朝廷法令,殊不知“能欺于人,而不能欺于天,能计于一时,而不能计于他日”。责令解懃将侵占解汝霖家的田租上交官府保存,以作为七姑和秀娘日后的出嫁之资。
综上,范应铃依法裁判,妥善解决了孤女的财产继承和婚配问题,较好地保护了孤女周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陶鹏飞)
参考文献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华书局,1987,第287-289页。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5年9月上(总第209期) 法治史话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