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调解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是减轻群众诉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实现案结事了的有效途径,更是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有力举措。
近日,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人民法院双丰法庭与铁力市双丰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化解了三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义务人当场履行13万余元的给付义务,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原告甲某、乙某、丙某分别将19.05亩、49.50亩、24.40亩土地承包给丁某用于耕种,承包期限为5年。丁某在耕种1年后,未经三名原告同意,擅自将土地转包给戊某,且转包期限同样为5年。2025年为戊某承包土地的最后一年,但三名原告与丁某的土地承包合同已经到期。因此,三名原告分别将丁某与戊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戊某返还土地,并要求丁某支付违约金。
案件承办法官认为,该案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清晰明确。为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在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启用了先行调解程序,委托双丰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本案进行调解,以期快速、妥善解决纠纷的同时,免除当事人诉讼费负担。
调解现场,承办法官与调解员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向被告戊某释法明理,指出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同时,从情理、利害等角度,耐心劝导原告放弃部分违约金请求。最终在承办法官与人民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三名原告同意放弃全部违约金,被告戊某当场给付三原告2025年的土地承包款,合计13万余元,该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铁力市人民法院双丰法庭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秉持“如我在诉”的工作原则。本案中,承办法官运用“明晰案情、程序选择、联合调解、纠纷化解”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调解机制作用,展现了先行调解机制的实践效能。在未来的工作中,双丰法庭将持续深化“一统二要三抓实”工作思路,不断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能力,最大限度促进矛盾纠纷高效、实质化解,让辖区群众切实感受到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与为民情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