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亏了咱们调解员,不然这漏水的事儿真不知道要什么时候才能解决!”近日,家住新疆奎屯市某小区居民杨某和李某之间发生纠纷,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胡杨河市天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杨某和李某与奎屯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成功化解了因公共下水管道漏水引发的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

事情得从2023年说起。每逢下雨天或化雪天,某小区居民杨某家屋顶就会出现漏水情况,导致房屋的天花板大面积被浸泡损毁,墙面起皮、墙皮脱落,好好的家被折腾得不成样子,杨某为此十分苦恼。三年内她多次找到物业公司进行排查,物业公司认为是位于杨某楼上的邻居李某家的屋顶雨水排水管漏水,但由于李某家的雨水排水管在装修时包住导致无法检查。李某则坚称自己家没有跑水,如果物业公司坚持认为雨水排水管漏水,则应由物业公司进行处理,并在处理后恢复原状。物业公司却表示,被包住的下水管不属于公共管道,没有义务维修。随着漏水问题愈发严重,也多次找到维修人员查看原因,极大可能是位于李某家的雨水排水管检查口处损坏,为了不影响邻里关系,李某自行拆除发现雨水排水管检查口处松动造成漏水,李某进行了修复且先行垫付维修费用。随后李某向物业公司要求返还垫付的1000元维修费,遭到物业公司拒绝。杨某也因为房屋受损向李某、物业公司进行赔偿,均遭到拒绝。三方在赔偿和维修费用未能达成一致,因此产生纠纷。
无奈之下,杨某和李某向第七师天北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现场,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指出:“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明确公共下水管道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物业若未能履行维修养护义务,导致漏水造成业主财产损失,需承担相应责任。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准确总结争议焦点,围绕焦点多角度、多层次、多主体充分发问,釆取背对背方式,分头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真意,经过一轮又一轮的艰难沟通,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也同意向李某支付先行垫付的300元维修款。
最终三方达成一致意见,物业公司愿意免除杨某两年的物业服务费用于抵触赔偿款项;用物业公司愿意免除物业服务费300元抵扣李某先行垫付的维修款。此外,物业公司承诺将定期对公共下水管道进行检修,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并约定若公共下水管道其他位置出现漏水,将另行处理。一起跨度三年的纠纷,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得到了圆满解决。

“物业经理挺通情达理的,这样解决我也满意,只要以后不再漏水就行。”杨某表示。物业公司负责人也表示:“我们会履行好职责,定期检查公共设施,保障居民生活。”
据了解,该调解协议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便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一式三份由各方当事人和调解单位各执一份。此次调解不仅高效解决了居民的实际问题,也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法律示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负责人提醒广大市民,遇到邻里纠纷和物业矛盾时,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共同营造和谐的社区生活环境。
下一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胡杨河市天北经济技术开发区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将组织人民调解员深入辖区、走家入户,接地气、贴生活地把法规条文讲全、讲准、讲透,将“沾着泥土、满满烟火气”的法律知识传入寻常百姓家。同时,司法所尝试将心理疏导引入家庭纠纷、矛盾调解工作中,推进“心理疏导+法律调解”步伐,做到了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实现了调解率零存量。(刘晓芹 夏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