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仿冒名人带货侵犯肖像权声音权

AI仿冒名人带货侵犯肖像权声音权

判词摘录

涉案视频内反复出现一女性肖像,经与原告李某瑾肖像进行比对,具有高度一致性,具备肖像的可识别性条件,属于原告李某瑾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故本院认定涉案视频使用了原告肖像。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肖像的保护以特定自然人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为前提,据此,参照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自然人声音的保护亦以具有可识别性作为前提。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合成的声音是否纳入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关键在于通过该声音是否仍能识别出该特定自然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合成的声音,如果能使一般社会公众或者相关领域的公众根据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关联到该自然人,可以认定为具有可识别性。对于可识别性的判断标准,除依据声纹辨认的客观标准,还需结合声音使用方式,将技术合成的声音的音色、语音语调、发音风格等与自然人声音进行对比,同时根据自然人的社会知名度,采取一般公众、一定范围内公众的主观标准进行综合判断。

本院认定案涉视频中的声音系利用AI信息技术手段生成或编辑而成的声音。经当庭勘验,涉案视频中使用的深度合成声音与李某瑾的音色、语调、发音风格等具有高度一致性。

原告李某瑾长期从事青少年心理及教育领域相关研究,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涉案视频将技术合成的与李某瑾本人具有高度一致性的声音用于家庭教育相关书籍的宣传推介,更易使观看涉案视频的公众将视频中的相关内容与原告李某瑾之间建立联系。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可以认定涉案视频中技术合成的声音能够引起一般公众产生与李某瑾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一定范围内的听众能够将涉案AI合成声音与原告李某瑾本人建立一一对应的联系。因此,案涉声音落入李某瑾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

来源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京0491民初10085号

审判长 颜君

审判员 王红霞 潘昌

法官助理 范雅晴 熊艺欣

书记员 姚尚汝 王茜萍

案件背景

2024年,某文化公司为推广销售家庭育儿类图书,委托带货主播制作并发布短视频为其店铺进行网络宣传。双方协议约定,带货主播发布的视频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委托方某文化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此后,前述带货主播在某网络平台的个人账号发布了多个宣传视频,使用了李某瑾公开演讲、授课的视频片段,并配以与李某瑾声音在音色、语调、发音风格上高度近似的AI合成音频。用户点击宣传视频一侧的按钮,可以直接跳转至某文化公司网络店铺购买相关图书。

李某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文化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5万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视频未经李某瑾同意,擅自使用李某瑾肖像并结合使用与其声纹特征高度吻合的AI合成声音,案涉行为构成对李某瑾肖像权和声音权益的侵害。某文化公司未对视频素材的来源、视频素材是否获得李某瑾授权等事项进行审核,存在未尽合理审核义务的过失,构成共同侵权。

2025年7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某文化公司向李某瑾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12万元。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后语

“强化网络空间人格权益保护是加强网络生态治理、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的重要内容。”本案主审法官颜君告诉《法治日报》记者,当前,带货主播擅自使用他人肖像、AI合成声音等实施“仿冒名人带货”的商业推广行为时有发生,该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环境,侵害他人人格权益,应当依法予以规制。

颜君认为,本案明确了带货主播受电子商务经营者委托,通过制作发布视频等方式进行商品推广时,故意使用侵害他人人格权等权益的素材的,构成侵权;委托人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宣传推广内容未尽到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审核义务,对损害结果发生存在过失的,与带货主播成立共同侵权,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某文化公司与带货主播形成委托关系,案涉协议明确了某文化公司对推广内容的审核责任和管理权限。在案涉视频明显、大量使用知名人士李某瑾肖像和高度仿真的AI合成声音,侵权风险显而易见的情况下,某文化公司未对视频素材来源、视频素材是否获得李某瑾授权等事项进行审核,存在未尽合理审核义务的过失。该过失与带货主播的侵权故意相结合,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应当认定构成共同侵权。”颜君说,本案的处理,有效规制“仿冒名人带货”违法行为,依法保护网络空间人格权益,促推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宣传推广内容切实履行审核义务,进一步推进网络生态治理法治化。

颜君进一步指出,本案裁判规则具有三个层面的规范意义。其一,AI合成声音是否受声音权益保护,关键在于合成后的声音能否使公众识别出特定自然人。本案确立的“可识别性”判断标准,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分析框架。其二,委托方不能以“已与主播约定责任归属”为由免除自身审核义务。合同约定属于内部责任分配,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作为推广活动的组织者和获益者,对推广内容合法性负有独立注意义务。其三,平台治理需要强化事前防范,对于反复侵权、批量侵权等情形,仅靠权利人逐一投诉、平台被动下架,难以遏制侵权内容的批量生产和快速传播。

颜君表示,从当前实践看,利用AI技术实施直播带货侵权的乱象主要有以下几类。其一,AI换脸、换声冒充名人带货。侵权方截取名人公开影像或声音素材,通过深度合成技术重塑形象与声音推销商品,部分演员、运动员均曾遭遇此类冒充,其形象和声音亦被用于情感类诈骗。此类行为直接侵害肖像权和声音权益。其二,AI数字人“卖惨”引流。一些AI数字人在短视频平台批量涌现,以虚假身世博取同情后挂上商品链接,先以虚假故事筛选易被触动的用户,再精准导向带货,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其三,AI“专家”人设虚假宣传。利用AI虚拟数字人生成“老专家”“主持人”形象,宣传保健食品具有治疗功效,并向特定用户推送,将AI合成技术与虚假广告、消费欺诈叠加。

“上述乱象提示消费者,遇到以‘名人推荐’‘专家讲课’为名的视频或语音,应首先通过其他渠道核实,不轻信单一线索。发现侵权内容,应及时截屏、录屏保存证据,并向平台投诉、向监管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颜君说。

(记者 张雪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