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场地内玩轮滑摔伤后诉请赔偿

自行车场地内玩轮滑摔伤后诉请赔偿

轮滑爱好者自带滑板,在专为自行车设计的泵道内滑行时摔伤,能否要求经营者和管理者承担全部责任?近日,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伤者承担主要责任,经营者和管理者共同承担次要责任。

2022年4月,轮滑爱好者戚某前往某景区单车乐园泵道游玩。该泵道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及验收均以骑行自行车、平衡车等为使用目的。场地由某文化公司管理,委托某体育公司经营。戚某在泵道滑行时摔倒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协商赔偿未果,戚某将某文化公司、某体育公司以及承保景区公众责任险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某文化公司与某体育公司共同辩称,戚某系自愿参与具有风险的体育运动,属于自甘风险。某文化公司还主张场地已委托体育公司经营,自身不负安全保障义务。某保险公司则认为投保方无过错,保险责任不成立。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泵道专为自行车、平衡车运动设计,二被告擅自更改场地用途,有偿许可轮滑、滑板等运动的爱好者进入,但未针对变更后的运动项目按照轮滑场所国家标准配备安全防护设施、设置醒目风险提示、配备具备专业知识的现场管理人员。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责任主体认定、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履行、自甘风险规则适用、责任比例划分及保险赔付责任承担。关于责任主体,某文化公司作为景区经营管理者,某体育公司作为受委托的实际运营方,均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内部委托协议不能对抗被侵权人。

案涉泵道专为自行车运动设计,某体育公司擅自将场地开放给轮滑运动使用,客观上改变了场地用途,却未按照轮滑场所国家标准对场地进行安全性改造,未就“非专用场地”可能产生的特殊风险向参与者作出充分警示,现场管理及专业指导亦不到位,未能尽到事前风险提示、事中安全看护、事后及时救助的合理注意义务。某文化公司作为委托方,未对运营项目履行有效监督管理义务,亦存在过错。

戚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轮滑爱好者,应当知晓自行车泵道与专业轮滑场地在坡度、弯道、缓冲等技术标准上存在客观差异,仍自愿进入,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

综合考量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对风险的预见能力和控制能力,法院判决戚某承担主要责任,某文化公司与某体育公司共同承担次要责任。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经核定各项合理损失,由某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直接赔付12.4万余元。

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体育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与项目风险等级相匹配,核心涵盖场地设施合规、风险提示充分、现场管理到位、应急处置及时等。擅自改变场地用途却未按国家标准改造设施、完善警示的,构成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管理者之间的内部协议不能免除对外法定责任。自愿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参与者应考虑场地与运动是否适配,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明知场地非专用、存在安全隐患仍自愿进入,自身存在过错的,可依法减轻经营者、管理者的责任。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风险预见与控制能力及损害结果原因力大小等合理划分责任比例。经营者、管理者严守安全底线,参与者自觉谨慎防范风险,理性积极参与体育活动,才能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健身运动环境,推动全民健身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