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AI“盗脸”带货,肖像不是免费素材

被 AI“盗脸”带货,肖像不是免费素材

当算法能够以近乎零的成本复制一张脸、克隆一个声音,人格权保护便不再仅是名誉或尊严的抽象命题,而成为每个可能被“偷走面孔”的个体必须面对的现实风险。

2026年10月,演员吴越在社交媒体上发出一则措辞严厉的声明。一个名为“花姐美肤日记”的账号利用AI换脸与声音克隆技术,将其形象植入护肤品带货视频,视频中“吴越”声称产品“闭着眼睛用、闭着眼睛囤,孕妇妈妈都能用”。

演员吴越微博截图

虚假AI带货横行,标注不是护身符

奥运冠军全红婵的声音被克隆用于推销土鸡蛋,医生张文宏的脸被合成进深夜直播间售卖蛋白棒,演员王劲松的形象被冒用为理财广告代言人……一桩桩AI伪造乱象背后,受害者维权之路却举步维艰。

当前AI换脸带货的运作模式已趋于成熟且高度产业化,侵权者通常选取具有较高公众辨识度的名人形象,通过开源换脸模型与语音合成工具,在极短的时间内就可以生成仿真带货视频。

这些视频角落往往标注“含AI生成内容”字样,试图以此作为免责依据。然而,这一标注恰恰暴露了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其清楚内容系伪造,却依然将其投入商业使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对2024年1月至2026年6月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案件的梳理显示,近八成涉诉AI侵权案件为肖像权纠纷,被侵权者以模特、影视明星、网红博主等公众人物为主。

这一数据仅反映了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大量未被记录的侵权,尤其是针对普通人的AI换脸,因当事人缺乏维权能力或难以锁定侵权主体而消失于司法视野之外。

普通人被“盗脸”,难在“证明我是我”

今年4月,杭州中院发布一份涉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审判的白皮书,直指当前人工智能案件审理中的“三难”:事实查明难、行为定性难、责任认定难。名人被侵权尚有发声渠道与法律资源,而普通人面临的AI盗脸风险则更为隐蔽且救济更加困难。

同样在今年4月引发热议的AI短剧《桃花簪》侵权案中,汉服妆造师白先生发现,自己发布在社交平台的穿搭照片,被AI直接复刻进这部72集微短剧,用来饰演“贪财好色、身材短小粗胖”的反派“刘大”,该剧平台热度超过4000万。

这件事让白先生的父亲彻夜难眠,白先生本人也承受巨大困扰。这部短剧被盗用肖像的不止白先生一人,模特七海的形象被塑造成满脸麻子、殴打他人、虐待动物的反派何掌柜,严重侵害其人格权益,七海表示将起诉涉事制作公司。

图片来源于网络

普通人AI盗脸与名人带货案有所不同,普通人被盗脸往往不涉及直接商业利益,而是被用作零成本的内容生产素材。

白先生与七海在维权中面临的核心障碍,正是前述“证明我是我”的技术与举证困境。制作方可以辩称角色系“AI随机生成、纯属相似”,而当事人则需要跨越算法的不透明性来证明可识别性。

法律持续加码,给AI人格权设下红线

随着AI换脸、声音克隆技术快速普及,肖像与声音被随意伪造盗用的风险持续走高,现有法律体系已经为这类侵权行为划出清晰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肖像权保护的相关规则适用。

由此可见,AI换脸以及声音克隆行为侵害两项具体人格权,在法律规范层面不存在争议。

2026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也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发布的首部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从多个维度对AI伪造类侵权行为作出规制。

《意见》明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未经许可利用人工智能处理自然人姓名、肖像信息,生成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并加以使用、公开,权利人就此提起人格权侵权主张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未经本人同意将自然人声音用作模型训练素材,模仿其音色、语调生成可被识别的合成人声,权利人主张声音权益遭受侵害,同样能够获得司法保护。

针对商业场景中的侵权乱象,《意见》指出经营者借助人工智能仿冒名人开展带货营销,行为构成欺诈的情况下,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提出惩罚性赔偿诉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意见》同时完善了人格权侵害禁令相关适用规则,如果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能够证实行为人正在或者即将利用人工智能实施人格权侵权行为,不及时制止就会造成权益难以弥补的损害,向法院申请责令行为人停止相关行为,或是要求网络、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中止相关服务,人民法院可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即构成虚假广告。一旦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给消费者带来损害,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广告代言人需要和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但在AI伪造的特殊场景之中,虚拟AI形象不属于广告法意义上的“广告代言人”,无法独立承担代言责任,这个观点成为了学界、司法解读的共识。

维权有路可依,权益亦有守护

深度伪造技术门槛持续降低,AI换脸、声音克隆类侵权多发,人格权保护正遭遇算法带来的全新挑战。法律持续补齐人工智能时代的治理短板,目的就是倒逼技术发展恪守伦理底线,不让AI沦为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的工具。

最高法相关《意见》划出明确底线,AI不能沦为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的工具,即便标注AI生成,也无法抵消未经许可伪造他人肖像、声音的违法属性。《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规定的标注义务,只是一项法定要求,不能成为侵权人免责的挡箭牌。

明晰的责任边界之外,普通人也有对应的救济方式。遭遇AI伪造侵权,普通人并非束手无策,及时固定证据并公证保全、向平台发通知要求处置侵权内容、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提起民事诉讼,或是向监管部门举报,都是可行的维权渠道。

治理AI伪造侵权,需要法律和技术协同发力。平台要落实主体责任,把AI标识制度和侵权预警、溯源机制打通,避免标识流于形式。只有让滥用AI侵权的代价变高,减少随便乱用算法的情况,肖像、声音权益才能真正保护好,AI发展才不会突破法律和道德的边界。

(本文根据央视网、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等媒体报道,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资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