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车刚起步,又突然急刹。站在车厢里的谢女士重重摔倒,第二天被诊断为骶骨骨折。她将地铁公司告上法庭,索赔8.4万余元。地铁公司却认为,她当时低头看手机没握扶手,应自行承担责任。

图片由AI生成
据上海电视台《案件聚焦》近日报道,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决地铁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2.6万余元,判决已生效。
乘客看手机摔骨折,地铁担责40%
事情发生在2025年6月9日下午5时许。谢女士乘坐上海地铁1号线,列车启动后紧急制动,她因未扶扶手摔倒。周围乘客将她扶起后,她继续乘车离开。次日就医发现骨折后,她在家休养了近三个月。
谢女士认为,列车从起步到急刹的间隔很短,自己来不及抓住地铁上的拉环。她要求运营方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和误工费等,共计8.4万余元。
地铁公司对此并不认可,并根据车厢监控提出,谢女士上车后一直手持手机,没有握紧扶手或拉环,且制动时其他乘客没有摔倒;车厢内也循环播放安全提示,提醒乘客站稳扶好、不要看手机,公司已经履行了提示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谢女士受伤,是“没有注意自身出行安全”与“列车惯性”共同作用的结果。她将注意力集中在手机上、没有紧握扶手,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地铁公司已通过广播反复提醒,承担的责任相对较轻。最终,法院判定由地铁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同样没扶扶手,责任比例为何不同
另一宗地铁摔伤案中,地铁公司承担了更高比例的责任。
据新京报今年4月报道,王某在早高峰乘坐地铁,列车短时间内频繁紧急制动,导致其摔倒、胸椎骨折。监控显示,他刚上车不久,同样没有扶扶手。
法院认定,频繁紧急制动是事故的根本性原因。当时车厢拥挤,王某刚上车,客观上可能不便抓握扶手,其疏忽并非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最终判定由地铁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
两起案件都有“未扶扶手”这一细节,但列车制动情况、乘客所处环境,以及双方行为对受伤的影响并不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是地铁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但乘客自己也有安全注意义务。判断责任时也不能只抓着一个动作,而是要弄清当时列车到底是怎么开的、乘客是不是刚上车还没站稳、车辆当时是正常晃动还是连续急刹?这些细节,比单纯看“有没有看手机”或“有没有扶扶手”更能说明问题。
从索赔8万到判赔2.6万,损失认定需证据支撑
谢女士索赔8.4万余元,最后获赔2.6万余元。诉请金额与判赔金额之间,并非只差一个责任比例:哪些损失能够认定,同样需要审查。
医疗费要有诊疗记录、收费凭证等材料支持;误工损失涉及实际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护理、营养等费用,也需要相应依据。法院确认赔偿项目和金额后,再结合责任承担情况作出处理。
发生此类意外时,乘客应及时记下事发时间和车厢位置,向工作人员反映并请求保存监控,就医后留好相关票据。地铁方也应妥善保存运行记录和监控,配合查清事实,以便后续合理厘清责任。
(本文根据上海电视台《案件聚焦》、新京报等媒体报道,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资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