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简简单单拆外卖盒的举动,竟让南昌彭先生进了医院。据江西电视台都市频道报道,10月5日,彭先生通过外卖平台点了一份"打平伙鲜辣小炒"店的外卖,拆盒时左手不慎被铝箔边缘割伤。
彭先生称:"太锋利了,它边缘不是很平整,有点粗糙"。当晚就医后伤口缝了6针,此后他感觉手部麻木,复诊发现神经和肌腱均有损伤,需做神经吻合手术,费用约1.5万元。
此前,商家支付了700元缝针手术费和5000元住院押金,并与彭先生签署了一份"人身损害一次性了结免责协议"。如今面对约1.5万元的后续手术费,商家表示无法同意。
涉事门店工作人员对媒体表示,外卖餐盒出餐时完好无损,若存在破损不会安排配送。双方此前已签订了“人身损害一次性了结协议”并完成付款,彭先生再次主张赔偿,有违协议约定。商家同时提出,彭先生本人对此也负有一定责任,属于商家应当承担的责任,商家不会推诿,但需要一个责任(比例)的判定。
有律师对此认为,此事中商家和彭先生都有一定过错,彭先生可以依据商家的过错比例,主张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
该事件在网络上引发讨论,很多网友坦言都有过被这类外卖餐盒划破手的经历。有网友建议,拆快餐包装盒时一定要留心,不要蛮力撕扯。
合格认证不等于无缺陷
外卖盒虽然是随餐附赠的包装,依然是随同食品交付给消费者的物品。生活中不乏产品存在缺陷致人受伤的案例,我国法律对此有着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进一步明确,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商家所称“出餐时完好”,是否可以作为免责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案颇具参考意义。贾国宇在餐厅使用卡式炉期间,燃气罐突发爆炸致其重度烧伤。气雾剂公司提出产品质量合格,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认定涉案气罐存在缺陷,气雾剂公司应当承担70%的责任。
这一裁判逻辑在近年司法实践中一以贯之。据宁夏法院网报道,在一起锅底清洁膜致害案件中,女童小笛的亲属依照产品说明书使用清洁膜时,包装发生爆裂致小笛受伤。被告公司以产品检测合格、通过ISO认证、包装印有警示语为由抗辩免责,法院并未采信该主张,认定案涉产品存在设计缺陷,判令该公司赔偿小笛各项损失合计149612.91元。
一次性赔付协议并非责任的终点
本案最受关注的一点,是那张“人身损害一次性了结免责协议”。消费者常见困惑是,签了字、拿了钱,还能再主张赔偿吗?此类问题在法律中已有清晰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规定。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需要厘清的是,即便这份“人身损害一次性了结协议”无法约束彭先生后续新增的损害,也不代表商家此前支付赔偿款需要全额返还,该笔款项可在后续核算赔偿金额时予以抵扣。但这笔先期赔付,不能成为赔偿上限,也无法截断经核实确认的后续必要治疗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换言之,这份和解协议能够产生约束力,前提是签约双方对伤情、损失情况知情且认知一致。对于签约时未能预见、后续才确诊的重大损伤,消费者有权就新增损失另行主张赔偿。
回到这场“拆盒风波”,外卖让美食触手可及,安全责任却不能一并折叠进铝箔餐盒之中。一纸和解协议、一句“出餐完好”,都挡不住法律划下的那道责任堤坝。
(本稿综合自央视新闻等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