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受贿23万余元 一地板厂厂长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获刑

5年受贿23万余元 一地板厂厂长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获刑

劳务班组想结工程款,先被挑出施工毛病;原材料供应商想继续合作,又被指产品质量有问题。

图片由AI生成

江苏常州一家地板厂的厂长王某,利用负责生产和质检的职务便利,5年间向合作方索取、非法收受财物合计23万余元。今年9月8日,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已生效。

案件由一名供应商的实名举报揭开。举报时,王某已经离开工厂两个月。

质检和结款,成了索贿的筹码

2019年6月,王某进入这家位于常州经济开发区的地板厂。入职初期,他工作勤恳,从一线骨干升为车间主管,2020年又被提拔为厂长,负责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劳务工人考核和原材料供应商准入等工作。这些直接关系到合作方能否继续供货和收款的权限,随后被他用来谋取私利。

自2020年1月起,王某开始索贿。面对劳务班组,他夸大施工瑕疵和作业偏差,以通报问责、暂缓工程款结算、清退班组等方式施压。负责人为了保住项目,被迫交钱。对于原材料供应商,王某则捏造质量问题,以终止合作为筹码索要好处费。供应商担心失去长期合作,只得妥协。

时间一长,供应商开始抱怨,劳务班组的不满也逐渐显露。老板察觉异常,多次向王某询问,但他始终否认。随着企业加大核查力度,2025年9月,王某提出离职。

同年11月,一名曾长期被索要钱财的供应商向公安机关实名举报。警方调取转账记录、收集证人证言,查清了相关事实。今年1月13日,王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供认犯罪事实。案件随后移送常州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企业员工收好处费,同样构成犯罪

王某被追究刑事责任,涉及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达到法定条件的,应承担刑事责任。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归个人所有的回扣、手续费,也在该条规制范围内。

在王某案中,质检、考核和供应商准入权限,是他能够向合作方施压的条件。索贿行为发生在业务往来中,钱却落入个人手中。所谓的“好处费”,并不会因为出现在企业之间的交易里,就变成正常经营费用。

类似问题也出现在项目拓展、审批签约等岗位。最高检今年5月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某房地产公司原首席副总裁刘某某及下属人员,利用项目洽谈、内部审核、合同签订等职务便利,收受合作方贿赂。案件涉及多个房地产及供配电工程项目,调查进一步牵出了不同层级的受贿人员和相关行贿人员、企业。

相关案例证明,企业防范内部腐败,不能只关注账面上有没有少钱,还要管住采购、验收、结算等环节的决定权。

畅通举报渠道,监督贵在日常

王某案有一段值得留意的过程:供应商和劳务班组已经表达不满,老板也曾询问,但王某否认后,问题并未立即查清。直到供应商实名举报,转账记录与证言被逐一固定,索贿事实才得到查证。

对于合作方而言,保留索要钱财的沟通记录、付款凭证,以及相关的合同、验收和结算材料,有助于说明钱为什么付、对方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对于企业来说,供应商能否绕开涉事负责人直接反映问题,也关系到线索能否及时进入核查程序。

最高检发布的上述房地产公司受贿案中,涉案企业根据检察机关建议,调整了项目拓展部门的组织架构,完善信息化审批流程,并细化了反商业贿赂条款和违约责任。整改落实到了人员权限、审批记录和合同约定等具体环节。

地板厂案同样说明,在企业管理中,质量异议应当有依据,暂停结款、终止合作等决定应当能够复核。合作方提出质疑后,需要有其他部门或人员查验材料、核对流程,不能只听经办人员一面之词。

王某虽已离职,但过去的转账和业务记录仍成了追责依据。对企业来说,只有把这些监督程序用在日常,才能更早发现问题。

(本文综合检察日报等媒体报道,并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资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