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自以为算计周全的骗局,却因局面的失控酿成了致人死亡的悲剧。案例公布后迅速引发社会热议,也让“人为财死,鸟为食亡”这句老话,有了血淋淋的现实注脚。它警醒世人,切莫为追逐私利铤而走险,算计的背后,往往藏着无法承受的致命代价。
张某、王某、刘某三人为了骗取理赔款,合谋制造了一场两车真实相撞的交通事故,最终刘某身亡,张某、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获刑一年六个月。
2025年2月16日14时58分许,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胡杨河市辖区一路段上发生了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现场,一辆越野车与轿车正面碰撞,两车损毁严重。越野车驾驶人王某伤情较轻,轿车驾驶人刘某被困车内,失血较多,意识模糊。事发后,现场“目击者”张某拨打了急救电话,王某拨打了报警电话,二人一同陪同重伤的刘某前往医院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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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在调取现场监控核查时发现,这起碰撞并非突发意外,而是驾驶人刻意变道逆行,主动与对向车辆正面相撞,属于人为制造的事故。两车撞击力度大,车体严重损毁,方向盘移位,安全气囊全部弹出。蹊跷的是,王某伤势轻微,与激烈撞击所对应的损伤后果反差明显。
更令人生疑的是,张某、王某在事故发生后表现异常镇定,二人分工清晰、配合默契,有条不紊地完成报警、联系急救等,全然没有普通肇事者遇险后的慌乱。
在接受询问时,两人的供述也存在明显矛盾。张某说自己路过现场,只是帮忙拨打救援电话,而王某则称是张某提醒他报警。最终,在民警的细致核查下,二人如实交代,承认三人合谋制造了本次事故,目的是为了骗取保险理赔款。
经查,张某、王某、刘某三人均为务工人员,没有稳定工作,经济状况紧张,由此萌生了通过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的想法。
2024年7月,张某、王某共同出资购置车辆并投保交强险,曾通过伪造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再以低于理赔款的价格交由修理厂维修,从中套取差额牟利。彼时,刘某正在筹备婚事,资金非常紧张,便向张某借钱。张某借机劝说刘某一同参与骗保,刘某几经思量后便应允入伙。
2024年12月,张某出资购车登记在刘某名下,由刘某办理车辆商业保险。2025年1月,三人共同商量确定骗保方案。耗时半年敲定方案、选定路段,约定王某驾驶越野车与刘某驾驶轿车对向撞击,张某接应。实施时,刘某两次加速撞击,身受重创,经抢救无效身亡,司法鉴定确认刘某的死亡与人为撞车行为有着直接因果关系。
2025年6月11日,该案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车排子垦区(胡杨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依法对张某、王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办案检察官查明,张某、王某还曾在2024年11月于托克逊县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保,造成越野车受损,骗取保险理赔款8000余元,二人各分得4000余元。尽管二人具有虚构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主观故意,但该笔涉案金额尚未达到保险诈骗罪5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不能以此罪定罪。
最终,检察机关认定,张某、王某策划制造两车相撞事故,该行为直接造成刘某死亡,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依法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2026年9月10日,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判处张某、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目前,判决已生效。
司法实践中,人为制造事故骗取保险理赔的案件时有发生。2024年,重庆铜梁就有三人合谋将车辆泡水伪造事故骗保,不料酿成一人死亡的惨剧,另外两名参与者最终以保险诈骗罪获刑。2014年,江苏泗阳也曾发生类似案件,二人共谋骗保,意外导致其中一人重伤后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其中涉案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即达到该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保险本是抵御意外风险的保障,不可沦为谋利的手段。依靠人为制造事故骗取保险金,一旦局面失控,就会酿成难以挽回的悲剧。
(本稿综合自检察日报等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