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为图便利,安排9岁孩子下车取餐。孩童开门时未留意后方来车,与电动车发生碰撞,骑车人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一起 “开门杀” 事故酿成悲剧。近日,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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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那天,孙某开着小轿车载着亲戚家9岁的孩子刘某,在商业街购物。途经一个路口时遇上红灯,她把车停在了机动车道内等候,位置恰好正对着要去的店铺,中间只隔一条非机动车道。她没有观察后方有没有来车,也没有叮嘱身边这个未成年的孩子下车要注意安全,而是让孩子自行下车、穿过非机动车道去对面取餐。就在孩子推开车门的一瞬间,后方一辆电动车驶来,与车门发生碰撞,骑车人周某被撞翻在地,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电动车驾驶人周某无责任。
案发后,孙某积极施救、报警,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罗庄区法院结合其认罪悔罪、赔偿谅解等情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门是孩子开的,为何司机要承担刑事责任?
承办检察官对此作了详细的解释。事故的根源并非孩子的偶然失误,而是在司机在先的连续违法与履职缺位。司机是车辆安全的第一法定责任人,司机孙某违规在机动车道内停车下人,明知乘车人是未成年人却让其自行下车,未观察后方侧方路况,未履行任何安全监护义务。违规停车加放任下车,为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了现实、紧迫的危险,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客观联系,是引发事故的根本原因。而一个9岁的孩子,因年龄、认知能力限制,且并非车辆安全管控责任人,其过错不足以达到刑事追责标准,不承担刑事责任,但监护人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样的判决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进一步明确,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开门杀”案件追究刑责的核心标准为: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或者重伤三人以上,驾驶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即达到交通肇事罪的刑事立案门槛。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临时停车,车辆停稳前不得开门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明确,驾驶人应当依规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驾驶人对车辆负有安全管控和提醒义务,开门风险的管控主体责任归于驾驶人。
现实中,“开门杀” 致人死亡、驾驶人被追究刑责的案例并不鲜见。北京曾审理一起网约车开门杀案,司机吴某某在东三环辅路非机动车道违规停车,乘客开右后门与电动车相撞致骑车人死亡,交警认定司机主责、乘客次责,司机同样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北京门头沟另一起案件中,司机张某违停,乘客开门撞倒电动车驾驶人致死,张某因自首、赔偿谅解,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山西霍州还有司机自己开门撞人致死的案件,李某在非机动车道违停,开车门时撞倒电动车驾驶人致其死亡,负主责,被判一年缓刑二年。
这类案件的裁判逻辑高度一致,即开门动作可能由乘客完成,但违停、未尽观察和安全提示义务的先行风险行为是司机造成,刑法看的是整条因果链条,而非简单的“谁动手谁担责”。
“开门杀”并非不可预防。驾驶人应当严守交规,不在禁停区域停放车辆,停车尽量靠道路右侧,并提醒乘客下车前仔细观察,优先从右侧车门下车。一次疏忽,可能改写两段人生。开门这个微小举动背后,承载着法律对生命的守护。手握方向盘的驾驶人,肩上担负着车内乘员以及道路上每一位交通参与者的安全。
(本稿综合自澎湃新闻等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