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十万积分凭空而来,“到期兑换”为何总要掏钱

几十万积分凭空而来,“到期兑换”为何总要掏钱

“您有71万积分明日无效,可换手机手表。”一条短信,把原本没有购物打算的人拉进了“积分商城”。手机、名酒、金饰等都能兑换,再不使用,似乎就要白白损失一笔福利。

图片由AI生成

近日,“南方+”调查发现,这些以“移卡管家”“移联用户”等名义发送的短信,链接的网站与通信运营商并无隶属或合作关系。页面上的几十万积分人人相同,所谓兑换,最终仍要消费者支付现金。

凭空出现的积分,最终仍要现金买单

调查发现,无论使用何种设备进入相关网站,页面均会弹出“716800积分即将过期清零”。这一数字并不对应用户的消费记录,也与入网年限无关。被问及积分来源,网站客服称,是“赠送给客户使用的”。

网站对外展示的身份也经不起询问。一个页面自称“移动老户专区”,客服却表示,其实际是另一家积分购物商城,与移动公司没有关系。

从短信到购物页面,消费者接收到的是另一套信息:界面配色、排版贴近运营商官方风格,商品标注“积分可兑”,旁边还滚动播放“用户兑换记录”。直到结算,现金付款才成为完成“兑换”的必要步骤。

本该明码标价、钱货两清的交易却被包装成了“抢救即将失效的福利”。虚构的积分先让人产生“已经拥有”的心理,再用“明日清零”的倒计时紧迫感,催促尽快作出决定。

这种套路并非个例。2024年7月,江苏省消保委公布积分兑换消费调查结果。据《扬子晚报》报道,一名消费者以29900积分加299元购买页面标称的足金吊坠,收到的商品虽刻有“足金999”,附带检测报告却写着金包银材质。

积分加现金本可是一种促销方式,但积分从何而来、能抵扣多少、商品究竟是什么,都应当让消费者看得明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冒用运营商的形象吸引用户,编造积分余额和兑换记录,再用这些信息促成付款,问题已经发生在消费者下单之前。即使后续发出了商品,前面涉嫌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的责任也无法被一笔勾销。

打着“礼品”旗号,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在实际下单测试中,收到的充电宝外包装没有任何产品信息。页面上的“官方正品”“七天售后”,与消费者拿到的商品之间存在落差。

此前,新华社追踪同类乱象时还发现,有消费者收到质量低劣、外观仿名牌的商品后,遇到客服电话打不通、退货申请无人处理等问题。购买时只需点击几次,退货时却找不到能够解决问题的人。

打着“兑换礼品”的旗号,并不能成为商家免责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明确:“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

消费者已经实际支付相关费用,商品质量、售后服务自然不能因“积分兑换”而打折。即使确属免费赠送,法律也对安全要求作出了规定。

对于构成消费欺诈的行为,法律还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在维权时,往往面临“找谁负责”的困境。此次调查发现,这些网站虽然话术相近,但收款公司各不相同;一旦链接失效,追查难度会明显增加。

针对此类问题,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有明确要求。新规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传输端口类通信短信息的,除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事项外,还应当同时传输通信短信息发送方真实身份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并能够实现有效追溯。”

这使短信发送方的身份核验、记录留存和追溯有了明确依据。面对层出不穷的“积分清零”短信,处置不能仅仅停留在封禁一个失效链接上,监管的抓手应当直接深入其背后的发送渠道。

对消费者而言,通过运营商官方渠道核对积分能避开不少陷阱。但治理此类乱象,不能仅靠消费者自己“火眼金睛”。那些披着服务提醒外衣的营销短信,为何能打着运营商的名义精准触达用户?这需要有关部门、平台在短信到达手机前,就守好核验关。积分兑换本该是消费后的回馈,不该沦为诱导消费的陷阱。

(本文综合南方+、新华社、扬子晚报等媒体报道,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资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