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孩子支付了烘焙课等校内拓展课费用和托班费,以及长期重疾险、意外伤害险、住院医疗险保费等费用,这些支出能否要求另一方分担一半?近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执行异议案,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对抚养费范围作出类型化区分。
王某与李某原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女。2024年4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女儿由王某直接抚养,女儿18周岁之前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各担一半,其他抚养费用由王某承担。
2025年5月,双方因年度抚养开支核算无法达成一致,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主张李某尚欠各类教育、医疗开支8600余元。李某则以部分费用未经协商、非必要为由拒绝支付。执行实施部门组织听证并核对收支凭证后,出具执行告知书,拟执行3404.99元,未将托班费、重大疾病险保费、意外伤害险保费、住院医疗险保费纳入分担范围。双方不服,均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抚养费范围应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共担性原则。其中,学前教育虽非义务教育,但为此支出的校服费是幼儿在园期间基本生活和统一管理的必需支出,而烘焙课系幼儿园根据学前教育规律统一组织、全体在园幼儿参与的校内教学活动,是学前教育配套的必要教育延伸,二者属合理教育费,皆应属于抚养费范围。重疾险系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决定投保的长期保障型保险,属子女必要的长期健康保障支出,应纳入抚养费范围。而托班费因非必要且未经协商,短期意外伤害险、住院医疗险因超出基本医疗保障的必要范围且由单方决定,此三者一般不予支持纳入执行范围。最终,法院裁定变更执行标的额为5900余元。
李某不服,申请复议。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韦超 刘逸梅)
法官提醒
离婚后子女教育、医疗费分担引发的纠纷是家事执行中的常见难点,办理此类案件不能机械套用调解文书字面约定,应当结合子女实际成长需求、本地生活消费水平、父母双方经济负担能力综合评判。
法官特别提醒,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免除。对于超出基础必需范围的支出,如商业保险、特色课外课程、额外托育服务等,父母双方应当提前沟通、达成一致,提前明确费用分担方式,从源头减少抚养费分担引起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