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产品收购交易中,果品品质是决定合同能否顺利履行的核心标准。一旦供货品质未达约定,收购方能否直接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定金?供货方又能否以天气等客观因素主张免责?近日,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凤梨收购合同纠纷案,对这类常见的农产品交易纠纷作出了清晰的司法认定。
约定糖度未达标,收购双方闹上法庭
收购方李某与果农黄某签订凤梨收购合同,对收购价格、果品品质、收购面积、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均作出明确约定。合同明确:采果以2目黄以上、中心糖度达到16度为成熟标准;若李某未能按约定日期入场采摘,定金全部转为黄某赔偿金且合同自动解除;若黄某在约定采摘期前将果品转卖他人,则赔偿李某双倍定金;遇不可抗力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
合同签订当日,李某依约向黄某支付定金。后续黄某先后向李某交付三批水果,李某也对应支付了相应货款。
合同签订十余日后,李某向黄某转发水果糖度检测视频,显示案涉水果糖度未达到合同约定的16度标准,遂向黄某提出果品品质不达标、不同意继续采摘、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遭到黄某拒绝。
就在李某提出解约要求四天后,黄某将案涉批次水果转卖给了案外人马某。李某多次催讨定金无果,遂将黄某诉至昌江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买卖合同、返还定金5万元并支付相关必要开支。黄某在开庭前提出反诉,请求判令李某赔偿其经济损失、支付拖欠货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返还抵扣后定金
昌江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凤梨收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对双方核心争议,法院逐一作出认定:关于合同是否解除。黄某在明确拒绝李某的解约要求后,未就合同继续履行与对方进一步协商,反而将案涉果品转售第三方,其行为已导致双方的收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定解除情形,案涉合同依法应予解除。关于黄某提出的天气抗辩。黄某主张因李某拖延检测,恰逢降雨导致水果糖度下降,责任应由李某自行承担。但法院查明,争议期间两日降雨量分别为27mm(中到大雨)和6.4mm(小雨),结合农业生产常识,该降雨程度并不会造成凤梨糖度降低,故对该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做出解除李某与黄某签订的《凤梨收购合同》;黄某向李某返还定金4.9万元(李某支付的定金抵扣黄某相应货款后金额)的判决。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法:两大争议焦点拆解
1.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农产品收购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同时第六百一十条明确,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法官表示,果品品质是农产品收购合同的核心标的,当供货品质明显达不到约定标准、导致收购目的无法实现时,收购方有权提出解约。但解约应当通过合法方式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主张,供货方在收到解约异议后,不能擅自将标的物转卖第三方,否则将构成根本违约,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天气原因能否当然成为品质不达标的免责理由?
天气因素属于农业生产中常见的客观情况,但并非所有降雨、降温等天气变化都构成免责事由。主张天气影响品质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天气情况与品质下降之间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且达到足以影响合同履行的程度。
本案中,黄某仅以存在降雨为由抗辩,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降雨确实导致了糖度下降,且法院结合降雨等级与农业常识判断,案涉降雨并不会造成凤梨糖度降低,因此该抗辩不能成立。
【法官提醒】
农产品交易具有季节性、时效性强的特点,双方更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严格依约履行。明确的合同约定、规范的履约流程、合法的维权方式,既能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维护农产品市场秩序,助力乡村产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