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至2024年9月,陈某在出租屋内用三种危险化学品自行配制Rush成品,通过邮寄的方式销往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计1503单。警方以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提请批捕,但检察机关和法院犯了难——这种非毒非药的特殊物质,到底该定什么罪?同样的行为,在湖北被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审查起诉,在河南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决,在广东被以买卖危险物质罪立案侦查。同案不同判,问题出在哪?
2024年秋天,23岁的小林因吸食Rush陷入昏迷,被送医急救。医生诊断为高铁血红蛋白血症合并严重心律失常。经过抢救,小林保住了命,但视力严重受损,左眼几近失明。
小林的母亲赶到医院后,瘫坐在地。她想不到一瓶几十块钱买来的Rush,把儿子推向了黑暗的边缘。而卖这瓶药水的人,是藏身在千里之外某间出租屋里的陈某。在过去一年多时间里,陈某配制了上千瓶这样的药水,通过快递发往全国各地。没有人知道,还有多少“小林”正在遭遇同样的命运。
Rush是什么?它的毒性到底有多大?
Rush全名Rush Poppers,中文常译作“情欲芳香剂”,最初属于急性心脏病急救类药物,作用是迅速扩张血管,改善心肌供血。然而,由于Rush能带来短暂的强烈眩晕感和肌肉松弛效果,经过数十年演变,它逐渐偏离原本的医学用途,被滥用为催情助兴的物质。
在男性行为者群体中,Rush的流行程度远超大众认知,但很少有人真正了解它背后隐藏的致命风险。长期使用Rush,会对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造成不可逆的损伤,还可能导致依赖性、成瘾性。最新研究显示,即便偶然使用,也可能严重危害视力,甚至导致失明。
更大的风险在于混用药物。部分使用者为追求更强烈的刺激,将Rush与含西地那非成分的药物一起使用,结果引发恶心、头晕、昏厥、休克,甚至猝死。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多次发出警告,称Rush与勃起功能障碍药物联用可能导致严重低血压或猝死。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人民法院的一份司法材料也曾提及,滥用Rush可诱发胸闷、心律失常、窒息等急性病症。
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如此危险的东西,为什么还在市场上流通?
从合法药品到灰色地带的“变形记”
Rush的故事,某种程度上是一部“合法变非法”的演变史。
20世纪六七十年代,Rush Poppers在西方国家的成人用品店、夜店中广泛销售。但随着滥用问题日益严重,多国开始对其加以限制:法国自1990年起禁止销售含丁基亚硝酸盐的相关制品;加拿大禁止此类产品的进口和销售;澳大利亚要求相关产品必须凭处方购买。
在中国,Rush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它不属于毒品,因为没有被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它不是药品,因为从未获得药品批准文号;它只是一种化学品。但恰恰是这种“什么都不是”的身份,使其能够长期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
近年来,随着滥用人群扩大、危害案例增多,公安机关开始关注并逐步加大对Rush非法交易的打击力度。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定性依据,各地司法机关办案尺度不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较为突出。
一个案子两种声音
2023年2月,陈某在一个网络聊天群里看到一则广告,对方宣称Rush“原料供应,利润丰厚”。彼时陈某刚刚失业,迫于经济压力,又苦于没有其他谋生渠道,便动了心思。他开始通过社交软件联系一个叫“r原料”的上游供货商,并很快陷入其中。
2023年2月到2024年9月,陈某先后花费52140元,购入亚硝酸正丁酯等三种化学品,而这三种化学品均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属于国家管控的物质。他把这些化学品运回出租屋,借助简易设备按任意比例调配,合成Rush成品。然后用买来的小玻璃瓶分装,贴上花花绿绿的标签。每瓶成本不过几元钱,转手就能卖50元到80元。
陈某通过社交软件添加好友、组建聊天群、发布广告,很快订单便覆盖黑龙江、海南、新疆、云南等20多个省(自治区)。为规避查处,他用气泡膜仔细包裹货品后装入快递盒,填上虚假的发件人信息,送到附近的快递网点。一年多的时间里,他累计寄出了1503单。
2024年10月21日,咸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在陈某的出租屋里现场查获大量原料桶、空瓶子、封口机和已经打包好准备发走的快递包裹。警方以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将陈某移送秦都区检察院审查批捕。
案件到了检察机关和法院,法律适用层面的分歧随之显现。公安机关认为,Rush具有致幻性、成瘾性,社会危害程度不亚于传统毒品,一些地方甚至在禁毒宣传中将Rush类比为新型毒品。2024年以来,在山西寿阳及甘肃嘉峪关、酒泉等地先后查处多起Rush制售案件,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
但检察机关和法院持不同观点,Rush的危害性毋庸置疑,但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买卖Rush构成犯罪。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为此,咸阳两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法院虽经多次商讨,却始终未能就案件定性达成统一意见。
三种定性,各说各理
同样的法律适用困境,在全国多地上演。有律师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后发现,Rush相关案件的判决书数量稀少。而在有限的公开报道和案例中,各地司法机关的选择存在显著差异。
在湖北荆州,Rush相关案件曾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的理由是,Rush冒充药品销售,且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但问题在于,Rush从一开始就不是以药品而是以成人用品、助兴剂的名义对外销售。
在河南鹤壁,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作出判决。理由是Rush属于限制买卖的物品,未经许可开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这个思路与“笑气”(一氧化二氮)案件的裁判逻辑一脉相承。
在广东东莞,警方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立案侦查。理由直截了当,Rush的成分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非法买卖危险化学品就是犯罪。
同一种行为,三种定性,三种量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曾指出:“新型物质的出现速度远超立法的更新速度,这是法治面临的一个普遍挑战。当一个物质出现法律空白时,司法机关往往会用一个最接近的罪名去‘套’。但这种‘套’如果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就会导致严重的同案不同判。”
到底该怎么定?从以下几个维度分析,或许能够梳理出一条相对清晰的路径。
三个关键点指向同一个答案
关键点一:Rush算不算“毒害性物质”?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参考最高法2013年第13号指导性案例,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具有毒害性、具有公共危险性、在生产流通等环节受到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
Rush的危害性虽不容忽视,但与“毒鼠强”等剧毒物质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具有相当性。后者只需极微量即可致人死亡,而Rush的危害主要体现为长期滥用导致的累积损伤。况且,Rush所使用的亚硝酸酯在食品工业中也有少量应用场景,将Rush归入“毒害性物质”,存在法律类推的色彩。
关键点二:危险化学品算不算“专营专卖物品”?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制的是“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危险化学品虽需经许可才能经营,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加强安全管理”而非“专营专卖”。将危险化学品等同于“专营专卖物品”,有待商榷。
不过,最高法在“笑气”案件中的裁判思路提供了参照。法院并未纠缠于“笑气”是否属于专营专卖物品,而是将其定性为“限制买卖的物品”,适用非法经营罪。
关键点三:Rush和“笑气”有什么相似之处?
与Rush的情况一样,“笑气”也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未被列为毒品,同样具有成瘾性和危害性,同样在年轻人中悄然流行。
202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马某甲、马某乙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笑气”,其中向15名未成年人销售约1.48万支。一名17岁女孩因长期吸食导致神经受损、双腿无法行走。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和三年。
这个案例释放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对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但未被列为毒品、有社会危害性的物质,以非法经营罪定罪是一条已被最高法认可的法律路径。
Rush与“笑气”高度相似,参照“笑气”的先例,以非法经营罪定罪,或许是当前最合理也最有司法依据的选择。
还有一个关键细节:浓度够不够?
如果认为问题就此解决,那就想得太简单了。
有律师指出,市面上流通的Rush产品,亚硝酸酯有效成分浓度往往远低于70%。而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第五条,主要成分均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的混合物,才能被认定为法定危险化学品。
通俗地说,洁厕灵、消毒液都含盐酸等危化成分,但因浓度不达标,未被认定为危险化学品。Rush也一样,成分检出不等于浓度达标,浓度不达标就不属于法定危险化学品。如果连危险化学品都算不上,非法经营罪的定罪基础便直接灭失。
陈某自行配制的Rush成品,浓度是否达到70%?案卷中没有明确记录。这批Rush已被使用或销售,在案证据仅剩陈某的口供和转账记录。如果无法证明浓度达标,陈某一案可能面临“无定罪依据”的局面,既不能以毒品犯罪追究刑责,也难以按危险化学品犯罪处理。司法鉴定的缺失,可能成为这个案子最大的变数。
别让“同案不同判”成为常态
Rush不是毒品,但危害不亚于毒品;不是剧毒物质,但足以致人失明甚至猝死;不是专营专卖品,但需要加强安全管理力度。
2024年12月,小林在家人的搀扶下走出了医院。他的视力虽有部分恢复,但已不可逆受损。他母亲原本把几瓶Rush扔进了垃圾桶,却在深夜又偷偷捡回来,拍了照片发给办案民警——“能不能把卖这东西的人抓起来?”
抓人,需要法律依据;定罪,需要统一标准。在立法尚未明确的当下,参照“笑气”的先例以非法经营罪定罪,既符合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也能有效打击这类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
但更重要的是,浓度标准必须明确,司法鉴定必须跟上,定性规则必须统一。否则,同一种行为在湖北是假药罪,在河南是非法经营罪,在广东是危险物质罪,法律的严肃性和可预期性可能受影响。
一种物质的非法买卖该定什么罪,不该取决于它在哪个地方被查获。这不仅是陈某一个人的命运问题,更是一个亟待厘清的法律边界问题。
毕竟,每一瓶 Rush 背后,都可能是一个本不该被一瓶药水改变的人生,就像小林遭遇的那样。(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梁艳 黄媛)
(本文案例素材来源于秦都区检察院办理的陈某非法买卖Rush案)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6年8月下(总第232期)法治新知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