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雅称“潇湘”,位于湖南省南部、南岭北麓,潇、湘二水在此交汇,滋养三湘大地。这里不仅是湖南母亲河湘江的发源地,更是我国中部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每年秋冬季节,数百万只候鸟沿“千年鸟道”南迁过境,绘就壮美的自然画卷。特殊的生态区位,赋予永州特殊的生态保护责任。近年来,永州市两级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以司法力量守护湘江源头碧水清流,护航“千年鸟道”生生不息,为维护区域生态安全屏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2025年5月,永州中院与蓝山法院在湖南湘江源国家森林公园开展保护环境资源普法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供图)
锻造专业审判利剑
筑牢生态法治屏障
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专业化是前提和基础。环境资源案件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利益关系复杂,对审判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全市法院从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审理模式等多个维度入手,系统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
“专”字铸基,构建专业化审判体系。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辖区各基层人民法院均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团队,选优配齐审判力量,将政治素质过硬、审判经验丰富、专业能力突出的法官骨干充实到环境资源审判一线,确保环境资源案件有专门办案组织审理、有专业法官负责。全市法院推行环境资源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将三类案件交由专业化审判团队统一审理,有效破解过去“散而杂”的审判困境,实现审判资源优化配置与裁判尺度相统一。在此基础上,永州中院定期组织开展环境资源审判专项培训、案例研讨和业务交流,不断提升法官在生态环境损害认定、修复费用核算、因果关系判断等专业领域的审判能力,着力打造一支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环境科学的复合型审判队伍。
“严”字亮剑,依法严惩生态违法犯罪。永州中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持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项行动。近三年,全市法院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965件,审结913件,结案率达94.6%,有力震慑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分子。在民事公益诉讼领域,全市法院坚持修复性司法理念,共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2件,经判决或调解确定的环境修复费用合计2037万余元,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权益。全市法院组织开展“千年鸟道”安全专项审判行动,做到“铁腕重拳”出击,始终保持打击行动“快”、打击力度“大”、打击合力“强”。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市法院高效审结涉“千年鸟道”案件32件、涉案58人,形成强大的司法震慑。
“范”字引路,典型案例引领环资审判实践。永州中院注重发挥典型案例的价值引领与规则指引作用,遴选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案件,通过新闻发布、庭审直播、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等多种方式开展法治宣传。近三年,全市法院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共召开新闻发布会8次,开展巡回审判30余次,发布典型案例13起。永州中院充分挖掘庭审的普法教育功能,将法庭设在案发地、田间地头与群众身边。蓝山县人民法院赴案发地乡镇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狩猎候鸟刑事案件,100余名当地群众到场旁听,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近年来,永州中院审结报送的黄某生、张某文非法猎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等多起案件入选“湖南法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为湖南省乃至全国环境资源审判提供了可参考的裁判样本。

2025年5月30日,永州中院、蓝山法院举行六五环境日活动启动仪式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供图)
做优“司法+”文章
全方位守护永州生态底色
2023年6月,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统筹指导下,永州中院与蓝山法院在湘江源头区域挂牌设立湘江源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基地。2024年12月,这一基地成功入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全省十佳优秀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以基地建设为牵引,永州中院做实“司法+”多维联动机制,推动生态司法保护从基地示范向全市域覆盖延伸,在法治宣传、常态监测、跨域协作等方面协同发力,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生态司法保护格局。
“宣”字引领,让生态法治理念“飞入寻常百姓家”。永州市两级法院统筹集中宣传与常态化普法,在“世界环境日”“全国生态日”等重要节点,依托基地开展专题法治宣传与巡回法庭等活动10余次,发放宣传资料1万余册,印发专题布告4期共计1.2万份。法院干警深入乡镇、村(社区)入户开展“敲门行动”,发放“致全市人民的一封信”等宣传资料,向群众普及候鸟保护法律法规,营造全民参与生态保护的良好氛围。在法治文化创作方面,蓝山法院在生态司法保护基地实景拍摄的微电影《悠然见蓝山》荣获第二届平安湖南“三微”比赛二等奖;依托微信视频号推出“节气说法”栏目,制作《法煜湘江源头,“典”亮生态蓝山》生态环境法典主题宣传视频。零陵区人民法院创作的微电影《新捕蛇者说》荣获第九届“金法槌奖”微电影类二等奖。一批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作品,有效传播了生态文明理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全市法院积极参与云冰山风景区候鸟保护站、湘江源头国家森林公园生物多样性生态保护站建设,将环保普法与旅游宣传有机融合,让游客在欣赏自然美景的同时,接受生态保护教育。
“监”字织网,让候鸟保护观测站成为司法护鸟前哨。依托司法保护基地,永州中院在候鸟迁徙关键通道设立候鸟保护观测站,构建法院、公安、林业、自然资源等部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机制。观测站作为司法护鸟的“信息触角”,动态采集鸟情、案件线索,累计收集涉非法捕猎候鸟案件线索22条,涉及人员53人次,为精准打击和预防犯罪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撑。
“协”字聚力,共筑湘江流域生态保护屏障。永州中院不断扩大生态保护司法协作“朋友圈”。永州中院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签订《湘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建立跨区域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协商、信息共享、联合调解等工作机制。蓝山法院与长沙市开福区、株洲市石峰区、湘潭市岳塘区、衡阳市珠晖区四地法院共同签订《湘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形成上下游联动、左右岸协同的流域司法保护合力。永州中院联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签署《南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共同发布《南岭宣言》,以协同联动的司法力量筑牢华南生态安全屏障,为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注入坚实法治动能。在部门协同层面,永州中院联合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猎捕候鸟等相关违法犯罪的通告》,选派专人参与全市联合督导组,赴各县(市、区)开展督导检查。

2025年6月,蓝山法院开展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活动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供图)
算好生态修复“绿色账本”
探索环境治理最优解
生态环境案件审理,惩罚从来不是目的,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才是终极目标。永州中院在审判实践中始终坚守这一司法理念,不断创新完善生态修复机制,努力实现惩治犯罪、追偿生态损失、修复生态环境的有机统一。
“调”字解纷,以调促修、护绿还青。在办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唐某兵等11人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中,面对被告人数众多、利益诉求各异的复杂案情,承办法官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主动作为、耐心调解。法官通过多次走访沟通、协商释法,逐一向各被告阐明法律规定、利弊得失与社会责任,最终促成所有被告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协议,相关责任人主动足额缴纳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89万余元,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案件审结后,法院及时协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生态修复,强化流域土壤污染管控与综合治理,全力推动流域生态环境提质改善。近三年,永州全市法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在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精准适用调解方式,高效调解化解案件16起,累计促成生态修复费用到位2600余万元,实现了惩治违法与修复生态的有机统一。
“修”字托底,恢复性司法让生态重焕生机。永州中院积极探索适用“刑事惩处犯罪+生态修复”审判执行机制,构建“恢复性司法”的完整闭环。针对污染环境、乱砍滥伐、非法捕捞、非法狩猎等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在依法判处被告人刑罚、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其通过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方式恢复生态原状。在一起非法猎捕候鸟案件中,法院在依法定罪量刑的基础上,创新适用以劳代偿的修复方式,责令被告人在司法保护基地周边定期巡视护鸟,让“打鸟者”变成“护鸟者”,实现了惩罚、教育、修复的有机统一。在另一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中,针对行为人已补办林地占用许可、原址不具备修复条件的实际情况,永州中院创新采取“异地+原地”“观赏植物+经济作物”相结合的补植复绿方式,在风电项目原址种植防火苗木180亩、配套建设防火隔离带,种植景观树种70亩打造乡村生态观光带,异地种植油茶150亩发展特色产业。项目全程雇请当地农户参与,预计带动群众增收100余万元,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互利共赢。

2025年6月,蓝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梁某某污染环境罪一案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供图)
“防”字筑基,一案一建议筑牢监管防线。永州中院建立环境资源案件“一案一整治、一案一建议”工作机制,在审判过程中主动发现问题,深入剖析案件背后的制度短板、行业盲区和监管薄弱环节。针对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狩猎等高发频发生态违法领域,近三年来,全市法院先后向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26份,内容涉及优化审批监管流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等多个方面,推动相关部门建章立制、查漏补缺,从源头防范化解生态环境违法风险。
从湘江源头的潺潺清流到“千年鸟道”的翩翩飞羽,从法庭之上的庄严法槌到青山之间的复绿新芽,永州中院始终以司法担当守护一方绿水青山、厚植生态底色。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永州中院将继续书写绿色发展的司法答卷,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永州贡献更加有力的司法力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理院长 刘书勤)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6年8月下(总第232期)法治实践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