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会治理】第18期丨张新平:算法立法的理念调适与结构续造

【网络社会治理】第18期丨张新平:算法立法的理念调适与结构续造

专题导语

谁掌握了互联网,谁就把握住了时代主动权。”为回应网络空间治理的现实需求,“社会治理法学研究”公众号全新推出“网络社会治理”专题。今日推送张新平教授发表于《法学评论》2026年第5期的《算法立法的理念调适与结构续造》。文章认为,算法既是法律规制的对象,也对法律具有重要的塑造效应。将算法与法律统一于治理理论之项下,通过对算法“内在机理”的深度解构进行算法“开发侧创新向善、数据侧可靠安全、界面侧管理规范”之“三分”立法,以保障算法在法治轨道上既安全稳定又繁荣健康发展,进而不断提升我国算法治理法治化现代化水平。

张新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院教授

摘要

我国算法立法尚处于艰难的摸索定型阶段,存在体系性不显和科学性不足之局限性。依据法律归化理论,算法既是法律规制的对象,也对法律具有重要的塑造效应。在兼顾“法律驯服算法”和“算法影响法律”双向性的基础上,进行算法与法律一体融贯式立法,不仅是算法的自律性及其法律归化内涵特殊逻辑使然,也是立法之体系性科学性的客观要求,有其理论正当性和实践紧迫性。基于此,应以“一体融贯”理念为指引,在一般立法原理和基本技术框架下,进行算法治理之整体性结构续造与制度安排。须将算法与法律统一于治理理论之项下,通过对算法“内在机理”的深度解构进行算法“开发侧创新向善、数据侧可靠安全、界面侧管理规范”之“三分”立法,以保障算法在法治轨道上既安全稳定又繁荣健康发展,进而不断提升我国算法治理法治化现代化水平。

关键词:算法立法;一体融贯;二元化;技术性;算法

本文刊于《法学评论》2026年第5期,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目次

一、算法立法的“二元化”及其局限性

二、算法的特殊性及其一体融贯立法的正当基础

三、算法对法律的影响及其一体融贯立法的实践期待

四、算法与法律一体融贯立法的具体展开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