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普惠金融交易变迁提出的司法治理命题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将普惠金融发展提升至国家战略层面以来,普惠金融在我国市场经历了快速发展的过程。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将普惠金融列入金融领域须做好的“五篇大文章”,不仅说明了其系统重要性,也强调了转型发展下普惠金融领域同时存在着机遇与挑战。
当下,数字技术赋能的普惠金融,使互联网信贷、供应链金融等新业态借助在线授信、电子债权凭证和智能合约等技术,突破地域与成本限制,扩大了中小企业及长尾客户的融资机会。但与此同时,金融交易也逐渐由线下、低频的双边关系转向线上、批量化和链式运行。合同订立、身份核验、资金支付与资产流转通过平台完成,交易事实主要以电子数据存在,风险也可能沿平台和供应链快速传导。数字技术由此改变了普惠金融纠纷的生成方式及其进入司法程序的形式。
这种变化对传统金融审判机制形成了多重冲击。标准化、批量化的同类纠纷在短期集中爆发进入法院,而现有审判机制仍以逐案立案、举证质证和逐项裁判为主要方式。交易数据分散于金融机构、平台企业及技术服务商,法院在纠纷发生后才开始收集和核验,难以完整还原交易过程。数据共享不畅及线上当事人失联,也使先行调解程序实际处于空转状态。当下金融审判面临案件数量增加的同时,也伴随着新型金融纠纷与既有裁判流程之间的结构性失配。
为适应新型纠纷广泛进入审判机制的趋势,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并建设了以“天平链”为代表的司法联盟区块链。相关实践已经发挥数据校验、传输和存证功能,提升了电子证据流转的可信程度。然而,现有应用主要集中于诉前存证,基本延续纠纷发生后将证据送入法院的传统逻辑。区块链虽然可以保障数据上链后不易被篡改,却不能证明数据生成及上链过程真实,不同金融业务链与司法链之间也缺少统一接口。大量数据进入司法区块链后,如仍由法官逐项识别和核验,还可能将数据处理压力转移至法院。因此,当下司法联盟区块链尚未形成与数字普惠金融相适应的纠纷治理能力。
当下数字技术重塑普惠金融的交易链条与证据形态后,现行金融审判机制存在何种结构性失配,如何通过司法联盟区块链的体系化建设予以化解,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认为,结构性失配的核心问题在于,数字化普惠金融交易与金融审判机制之间缺少适应新技术形势的衔接机制。司法联盟区块链应由单一存证工具转向面向金融纠纷全周期的可信协同基础设施。这一衔接基础设施可由司法机关明确数据与证据接口标准,推动金融业务链在交易过程中同步生成可核验的链上证据,并通过智能合约预设争议中止、材料归集和程序分流规则。纠纷发生后,再按需接入调解、审判与执行环节。同时,法院仍应保持裁判机关的角色定位,其前端参与应限于规则指引、接口建设和程序衔接,不宜替代金融监管。
数字普惠金融新业态引致的审判机制失配
数字技术对普惠金融的影响,并非只是将传统业务由线下移至线上,而是同时改变了信用识别、融资组织与风险传导机制。依托数据风控、在线授信和平台直连,金融机构得以突破物理网点与人工调查的限制,将小额、分散的融资需求纳入标准化、自动化的业务流程;供应链金融则通过应收账款电子化和核心企业信用传递,把原本相对独立的融资关系组织为多主体参与的链式交易。这种转型扩大了中小微企业和长尾客户获得金融服务的机会,却也使交易事实更多依附于平台数据,并使局部违约可能借助批量放贷或凭证流转迅速扩散。由此产生的纠纷,不再只是传统借贷关系中的债务履行争议,而是同时涉及线上身份识别、意思表示、数据与债务对应、基础交易抗辩及平台责任等问题,呈现小额批量、主体跨域、证据数据化和风险链式化等特征。纠纷形态的变化进一步暴露出既有金融审判机制在案件承载、事实还原和诉前分流方面的局限。因此,考察数字普惠金融带来的司法挑战,应依次从业务业态的重塑、纠纷类型的演变及其与审判机制的结构性失配三个层面展开。
普惠金融信用识别与融资组织方式的数字化转型。首先,数字技术对普惠金融的重塑体现为服务渠道和信用识别方式的线上化。互联网金融将金融机构与平台企业纳入同一业务领域,以全新风控模式进行在线授信,互联网金融由此成为覆盖长尾客户的重要形态。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依托数据风控,在线完成身份核验、信用评估以及贷款申请、签约和发放。小额、分散的融资需求通过自动化审批得以实现,数字化信息对传统需现场调查取得的经营状态、履约能力等软信息的部分替代,也降低了金融机构跨地域甄别中小企业信用的成本。
其次,数字基础设施还推动了供应链金融发展为平台化的应收账款融资。融资平台与核心企业的管理系统及银行信贷系统直连,自动传输交易和应收账款信息,完成在线确权与融资申请。供应商可以将应收账款转化为质押融资资源,核心企业的信用随之沿供应链向中小微企业延伸。实证研究表明,系统直连能够降低账款上传和信贷审核成本,使更多中小微供应商获得金额较小、利率较低的贷款。由此,普惠金融逐渐形成以数据授信、平台连接和链式信用传递为特征的新业态。
新兴业态下的普惠金融纠纷。数字技术在拓展金融服务范围的同时,也使普惠金融纠纷具有不同于传统金融纠纷的新质特征。互联网小额信贷具有准入门槛低、单笔金额小和全流程线上办理等特点。金融机构若在规模扩张中放松资信审核,分散的逾期风险便可能迅速汇集为批量诉讼。此类纠纷的借款人分布广、流动性强,合同订立与资金交付主要依靠电子数据,争议通常集中于借款人身份和借款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电子合同能否成立、放款记录能否对应特定债务,以及利息和服务费的计算是否合法等问题。
供应链金融纠纷则使单一债权债务关系向链式争议演变。电子债权凭证以应收账款为基础,通过平台协议实现拆分和多级流转。其法律关系虽然原则上仍受普通债权转让规则调整,交易功能却与票据相近。基础交易存在履约瑕疵、核心企业到期拒付或同一应收账款在平台外重复融资时,风险可能沿流转链条扩散,继而引发凭证性质、债务人抗辩、前手责任与平台责任等争议。核心企业强制供应商接受凭证、延长付款期限及限定融资渠道,还使债权纠纷与供应链优势地位滥用相互交织。由此,数字普惠金融纠纷已呈现小额批量、主体跨域、事实数据化和风险链式传导的复合特征。
创新业务纠纷与金融审判机制的结构性失配。普惠金融通过科技赋能在形式与内容两个维度的跨越式发展,使这一类金融纠纷与传统司法审判模式产生了结构性失配,以致产生多重困境。
第一,纠纷集中爆发,司法体系被动承压。互联网信贷依托标准化产品批量放款,同类违约纠纷可能在短期内集中成讼。且当事人所处地域分散,常存在失联现象,司法程序难以顺畅运行,有限的审判资源由此被大量占用。
第二,证据形成机制失配。合同订立、身份核验和资金流转均以数据形式完成,相关数据却分散在金融机构与平台系统之间。法院在纠纷发生后依赖当事人提交材料,难以完整还原交易过程。即使采用区块链存证,也只能保障数据上链后的形式真实性,不能当然证明数据来源及生成过程真实。
第三,多元解纷机制效力不足。出现借款人失联或金融机构调解动力不足时,司法程序为多元化解决纠纷的前端程序容易空转,在纠纷解决的同时更加重了法院系统的工作负担。因此,数字普惠金融纠纷与传统审判机制的失配,集中表现为案件承载、证据审查与多元解纷能力不足。
司法联盟区块链应对普惠金融纠纷的功能限度
司法联盟区块链通过数据存证、校验和传输,为人民法院处理电子证据提供了技术工具,但其证明效力和应用范围均存在边界。区块链能够证明电子数据自上链时起未被篡改,却不能证明其来源、生成环境和采集过程真实,法院仍须审查上链前数据。在数字普惠金融纠纷批量进入司法程序后,交易数据由金融机构与平台集中控制,技术架构和操作规范又不统一,逐案核验数据来源、系统环境及取证过程,可能使审查成本抵销区块链的效率优势。与此同时,现有司法联盟区块链主要服务于诉前存证和数据汇聚,尚未延伸至材料处理、争点识别及程序分流等审判环节,海量数据接入甚至可能增加法院负担。因此,其现实局限并非技术本身缺乏司法价值,而是以存证为中心的功能定位尚未转向面向数字普惠金融纠纷全周期的治理机制。
区块链存证机制的真实性保障边界。现有司法联盟区块链主要通过电子数据存证与核验来应对线上交易的举证困难。以“天平链”为例,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等接入主体可在合同签订或业务数据形成时同步提交哈希值进行预先存证。纠纷发生后,法院比对待证数据与链上哈希值,判断其自存证时起是否被修改,从而减少重复提交和人工核验。但这一机制的证明范围具有明确边界。
对此,应当区分区块链电子证据与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前者在区块链系统运行中生成,技术同时参与数据形成和保存;后者则是将链下形成的数据事后固定,区块链仅作为鉴真方法介入。对于后者,分布式存储、时间戳和哈希校验能够证明数据在特定时间已经存在,并保障其上链后的同一性与完整性,却不能反向证明数据来源、生成环境和采集过程真实性。如果金融机构或平台在数据生成、提取或上传环节发生操作错误、系统污染或者人为改动,区块链只会将已有瑕疵的数据稳定保存。即便数据形成后立即上链,也只能缩短真实性保障的空白区间,不能当然消除身份冒用、设备异常和业务系统失真等风险。因此,司法联盟区块链能够降低电子数据保管与比对成本,但不能替代法院对交易事实和证据内容的审查,若将“上链后未篡改”等同于“案件事实真实”,反而可能形成技术信任过度。
上链前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的运行困境。对于链下形成后上链的数据,技术保障主要发生于上链之后,法院仍须审查上链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十六条仅允许在技术核验一致时推定数据上链后未经篡改;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异议提出、上链前审查及专门知识辅助等路径。这一制度并未创设独立的“区块链证据”种类,也没有免除提交数据一方对其来源和形成过程的说明责任。上述安排避免了以技术核验代替司法判断,但在数字普惠金融批量纠纷中仍面临运行困难。
第一,交易数据集中控制在金融机构与平台系统,借款人往往难以完整查看原始日志、风控记录和数据传输过程,难以具体说明异议理由。若其失联或者缺席,真实性审查更可能停留在单方材料层面。
第二,法官需要逐项判断数据来源、生成机制、存证平台资质、系统环境及取证流程,必要时还须借助专家辅助人或者司法鉴定。不同平台的技术架构和操作规范并不统一,审查尺度容易因法官的技术认知和证明材料差异而分化。
第三,当金融机构批量提交同类数据时,如每案均重复完成平台核验、日志比对和证据印证,区块链原有的效率优势便会被新增审查成本抵销。因此,现行规则已经提供真实性争议的基本处理框架,尚未形成适合批量金融纠纷的标准化审查机制。
司法联盟区块链的延伸应用缺位。以“天平链”为例,当前对于司法联盟区块链的探索主要集中在数据的校验、传输、存证等诉讼前置环节,基本工作思路是按案件类型找“朋友圈”,从公证处、司法鉴定中心、第三方存证机构以及版权机构、金融单位等处导入数据,为联盟链提供高质、可信的数据源。这一基本模式解决了金融机构、存证机构、版权机构等业务中的痛点,但对于人民法院却构成了数据爆炸的挑战,海量数据通过司法联盟区块链涌入司法程序中,带来的不仅是案件数量增长的陡峭曲线,还加重了法官在个体案件中的工作量。仅以金融纠纷中常见的金融借款电子合同为例,如果仍然依靠传统的阅卷审核模式消化,显然终将成为法官不可承受之重。可以说,金融机构率先在产品和业务中引入的金融科技,以司法联盟区块链为驱动,进入司法领域,必然将带动传统司法审判方式的革新。在数字法院建设的大背景下,如何有效延伸司法联盟区块链的应用,让区块链、智能合约等技术不仅服务于纠纷中的当事人,也服务于处理纠纷的司法机关,是一个必须要回答的新问题。
司法联盟区块链支撑全周期纠纷治理的实现机制
数字法院建设应以司法实务场景为出发点,对技术应用进行系统设计。普惠金融交易基础失范、证据分散与纠纷批量化相互叠加,仅在诉后增加存证或审判工具,难以充分缓解法院压力。因而,应以司法联盟区块链为基础,将智能合约治理、全周期存证与人工智能辅助审理衔接起来,形成贯穿交易、调解、审判与执行全过程的解决方案。
智能合约驱动的普惠金融纠纷源头治理。对高度标准化的金融产品,可由司法机关、监管机构、调解组织与金融机构协同开发智能合约模板。司法机关将签约核验、放款、还款及违约等关键节点的证据指引与数据标准转化为代码需求,使合约履行同步生成可供司法调用的证据。并可结合审判经验,对条款代码化中的强制性规范、权利义务和争议风险提出审查意见。该意见宜作为一般风险指引,不构成对具体产品合法性的预先确认,以维持裁判中立。智能合约还可预设争议状态下的履行暂停与证据整理功能,在当事人事先约定且仍有退出权的前提下,将材料推送专业调解机构。研究表明,先行调解可以分流进入正式审判的案件,但不等同于减少社会纠纷总量,因此源头治理效果仍有赖于交易规则本身。
司法联盟区块链的全周期延伸与多链协同。司法联盟区块链还应由诉中存证阶段向交易形成和履行阶段延伸。不同金融业务链可依统一接口与司法链衔接,使合同、资金、物流及货物状态数据持续留痕。针对供应链金融,可结合物联网与现实资产数字化技术,形成资金流、货物流和信息流的多流多链交叉验证。数据不一致即可触发核查与风险预警,增强交易行为的合规牵引和证据间关联印证。此种机制可以缓解现有系统标准不一、跨链协同不足造成的信息断裂。借此,可形成资金流、货物流与信息流三维数据交叉核验的智能合约系统,实现交易全流程可追溯、数据不可篡改。多源数据互验还能够为链上主体增信,金融机构可据此建立精准风控模型、开发专业融资产品,将实时生成的可信数据转化为流动性资金,提升实体交易与金融交易效率。多链网络中的交易数据实时交互,任一环节偏离合约规则或发生异常,均会因多节点协同校验不通过而触发风险预警,并由系统实施自动纠错与行为约束,最终形成体系化、自动化、高可信的区块链治理网络。
普惠金融纠纷解决中司法人工智能的辅助作用。全链数据形成后,可训练普惠金融司法审判的垂类模型,辅助法官调取链上材料、提取证据要素、核验关联关系,并生成争点与类案提示,从而降低批量案件的文书处理负担。智能合约在运行中持续产生合同、履行与违约数据,若缺少专门处理机制,法官仍须在不同链上材料和电子卷宗之间反复检索、比对,数据规模扩大反而可能形成新的审判负担。因而,垂类模型的功能不应局限于文书阅读与整理,而应嵌入司法联盟区块链的信息交互过程。一方面,对链上合约与执行记录进行批量调取和结构化整理,按照案件要素形成可供审查的材料目录。另一方面,识别同一交易链中的数据关联和异常记录,将无法自动核验的事项标记后交由法官处理。
通过这一方式,人工智能可以把分散的链上信息转化为连续的办案材料,使法官将主要精力用于证据判断和法律适用,而非机械性的数据查找与整理。法律大模型仍受高质量语料不足、知识幻觉和可解释性局限制约,故应以权威法律文本库与结构化司法数据为基础,设置人工复核、来源追溯、日志留存及持续评估机制。现阶段人工智能应保持辅助定位,裁判结论由法官作出,但智能合约争议的智能处理仍是数字司法的重要发展方向。随着模型与治理机制成熟,可探索在线分析、裁判建议与执行机制的衔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 朱川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法官 张献之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田宸宇)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6年8月上(总第231期)法治新知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