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平等享有劳动权利,但特殊身体条件,也让他们在务工受伤之后,面临沟通不畅、取证困难、维权周期长等现实阻碍。近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人民法院调解办结一起聋哑人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打通沟通壁垒,兼顾法理与情理,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让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兑现 。

周某系听力言语残障人士,受雇于丛某从事现场务工,双方达成口头劳务约定。作业期间,周某在从事雇佣工作时意外发生事故,身体遭受严重损伤。事故发生后,周某入院接受长期治疗,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产生大额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康复等多项经济损失。
事故给周某身体留下永久性伤害,也让家庭经济陷入困境。事发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私下协商,但分歧巨大。雇主丛某认为周某自身作业存在疏忽,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对赔偿金额不予认可;周某及其家属沟通举证受阻,协商无果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之后,承办法官梳理全部证据,厘清案件法律关系。本案属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按照双方各自过错划分赔偿责任。接受劳务的雇主,负有提供安全作业条件、开展安全提醒的义务;务工人员作业同样负有安全注意义务。法官结合事故发生经过、现场情况、伤残鉴定意见,向双方释明各自法律风险:如果经过判决,需要依据过错比例核算全部损失,会耗费上诉的时间成本,无论哪一方都要承受诉讼拖累。
法官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一方面向雇主释明用工安全义务以及残疾赔偿的法律计算标准,讲明残疾人务工群体的现实处境;另一方面也向周某家属客观分析事故当中可能存在的自身过错,引导其提出合理预期,避免诉求差距过大无法化解。
经过多轮沟通协调,双方权衡利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丛某向周某一次性赔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全部各项损失,款项按期给付到位,本案纠纷就此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法官提醒
个人之间劳务用工,即便只是口头约定,劳务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提供劳务受伤,并非“受伤自认倒霉”,应当结合双方过错划分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构成伤残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
雇主雇佣人员务工,应当落实安全生产防护,做好风险提示,优先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降低用工风险,不能忽视务工人员人身安全保障义务。
听力、言语残疾等特殊群体遭遇侵权,诉讼过程中可以向法院申请手语翻译等无障碍诉讼服务,依法维护自身人身损害赔偿权利。发生事故注意留存聊天记录、医疗票据、事故现场证据,为维权保留基础材料。
对于劳务受害纠纷,调解可以快速兑现赔偿,减少当事人时间消耗;当事人可以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途径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