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司法局调解协会:启动“警调对接”机制,租赁纠纷握手言和

黑龙江省甘南县司法局调解协会:启动“警调对接”机制,租赁纠纷握手言和

近日,一起场地租赁纠纷引发激烈冲突。双方互不相让,多次发生交涉冲突。当地派出所、刑警队接警后依法处置,第一时间到场控制局面、维持现场秩序、固定相关证据,先后又组织多轮调解。因该纠纷实质属于租赁合同履行及赔偿的民事争议,为推动矛盾从根源化解,派出所迅速启动“警调对接”机制,将案件交由黑龙江省甘南县司法局调解协会老刘调解室刘立波受理调处。调解人员抓住“停业撤场与租金争议”这条主线,经警调对接快速导入、两天集中化解。

出租方段某系储粮场地产权人,将场地出租给承租方翟某。双方未就场地用途作出明确约定,合同仅约定租期3年、年租金5万元,租金按年支付。翟某缴纳第一年租金并投产经营后,因场地不具备化工生产对应的环评资质,被相关部门责令停业,生产经营无法继续。翟某另寻场地计划搬迁设备,却遭到出租方段某阻拦。段某担心剩余两年租金落空,并称翟某私用未出租的车库、擅自改造场地地梁、电路、水路、排水等设施,且库内物品丢失,要求翟某予以赔偿。

倾听诉求,查明事实。调解员刘立波分别约谈双方当事人,安抚对立情绪,逐项听取各自诉求。出租方段某提出,翟某擅自占用合同外车库、改动场地设施,造成物品丢失,应当予以赔偿;同时担心翟某撤场后剩余租金无法收回,故阻拦设备搬迁。承租方翟某则提出,因场地环评不达标被责令停业,经营难以为继,希望顺利搬迁设备,不同意承担额外赔偿责任。在固定双方诉求后,调解员围绕案件事实开展核查:向段某核实场地产权、出租约定、租金收取以及场地改造、物品丢失等相关情况;向翟某核实租金缴纳、投产停业、搬迁受阻等经过。经梳理查明,双方矛盾的核心在于租金损失、设施损坏赔偿与设备搬迁之间的利益冲突。

调解人员开展背靠背劝导,结合法律规定向双方厘清权责。调解员向段某释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本案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使用用途,段某以扣留设备方式主张权利方式不妥,由此引发新的风险应当审慎考量。同时向翟某告知,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造场地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出租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调解员进一步说明,翟某作为经营者,事前应当核实场地生产配套条件,对环评无法达标导致停业负有相应责任;段某采取阻拦搬迁的方式维权,方式亦有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双方均需承担举证成本与时间成本,存在各自败诉风险。调解员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理性权衡利弊,寻找折中化解方案。经过多轮沟通斡旋,双方态度逐步松动,愿意接受调解。翟某可继续使用案涉场地直至原租赁合同租期届满;如翟某选择提前撤场,已缴纳的当年租金不予退还,作为对出租方段某场地区域占用及损失的弥补。由承租方翟某一次性向出租方段某支付人民币3000元,该款项涵盖场地设施维修、物品丢失等全部补偿事宜。

过程中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先倾听还原事实,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厘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责任与风险,用“算得失”让当事人看清诉讼成本,引导其自愿互谅、达成和解。最终双方握手言和,既避免矛盾升级,又减轻诉讼负担,在低成本、快节奏中实现案结事了,体现了人民调解专业与柔性并重、法理与人情兼顾的独特价值。(张海刚 罗影 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