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二手名表、箱包、珠宝等高价值商品交易日益活跃,不少经营者通过微信朋友圈等社交渠道发布商品信息、开展交易。与普通商品相比,二手商品的来源、使用、维修、部件更换等历史信息往往直接影响商品价值,而消费者仅凭商品外观又难以全面判断。如果经营者明知二手商品的重要部件曾经更换,却在交易时未向消费者说明,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能否据此主张“退一赔三”?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二手名表买卖纠纷,为二手商品交易提供规范启示。
林某从事二手表回收与销售多年,经常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二手表出售信息。2023年10月,小金看中林某发布的一款某知名品牌绿色表盘二手手表。林某介绍,该表为2018年的“绿底”款,九成新,售价约为全新手表的七五折。次日,小金看过实物后,按照林某报价支付了全部价款。
原以为买到了心仪的“绿盘”手表,一年多后,小金却查询发现,这块手表最初出售时配置的是白色表盘,绿色表盘系后来更换。小金随即联系林某要求解决,双方协商未果。经鉴定,涉案手表的机芯与相应品牌款式相符,机芯、表盘等制作工艺也符合该品牌工艺特征。
此后,小金又发现一条重要线索:林某团队的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和收售手表记账单显示,就在小金购表前一个月,林某曾收购过一块明确标注为“换盘”的绿色表盘手表,其品牌、年份等信息均与涉案手表一致。林某也认可,同品牌、同年份的白色表盘款比绿色表盘款价格低很多。故小金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买卖合同、退货退款,并要求价款三倍赔偿。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林某团队工作微信群聊天记录、收售手表记账单等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林某出售给小金的手表即为其此前收购的“换盘”手表。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负有告知义务但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时,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本案中,林某明知案涉手表存在“换盘”情况,却按照原装绿色表盘款的二手市场价格进行销售,未向小金如实告知相关情况,使小金基于对商品真实情况的错误认识作出购买决定,构成欺诈。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林某退货退款,并增加赔偿三倍价款。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实践中,欺诈既可能表现为经营者主动虚构商品信息,也可能表现为经营者对依法应当告知的重要事实故意隐瞒。但经营者未主动告知商品信息,并不当然构成欺诈,仍需结合经营者是否负有告知义务、是否明知相关事实,以及被隐瞒信息是否足以影响消费者作出交易决定等因素综合判断。
二手商品具有一定特殊性。同一品牌、型号的商品,可能因来源、使用情况、维修记录、部件更换等差异具有不同的市场价值。部分信息消费者可以通过外观或者检查发现,部分信息则主要由长期从事相关交易的经营者掌握。对于经营者已经掌握、消费者通常难以自行识别,且足以影响商品价值、购买意愿或者交易价格的重要信息,经营者应当依法如实告知。
表盘是手表的核心部件,首次出售后经过更换会对手表的市场价值认定、进而对消费者购买意愿及购买价格等交易条件产生实质影响。本案中,首先,根据林某此前收购“换盘”手表的记录以及其不能合理说明相关手表来源、去向等事实,可以认定其对案涉手表更换表盘的情况明知。其次,绿色表盘与白色表盘手表存在明显市场价格差异,表盘是否为原装配置直接关系消费者对商品价值的判断,属于影响交易决定的重要信息,足以影响缔约目的的实现。再次,消费者仅凭手表外观难以发现表盘曾经更换,林某作为长期从事二手表交易的经营者,以非显著低于原装绿色表盘手表市价的价格出售案涉手表,在明知换盘的情况下负有告知消费者这一重大信息的义务,但其隐瞒未予告知,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主张其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案件提示
朋友圈等社交渠道为商品交易提供了便利,但与具备担保交易、售后处理等机制的电商平台相比,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更应增强风险防范和证据留存意识。建议消费者尽量选择具备担保机制的正规平台购物,对朋友圈广告、代购信息等谨慎甄别,特别是要求直接微信转账、红包付款的,应注意核实卖家身份和经营情况。确需通过社交渠道交易的,应完整留存朋友圈商品宣传截图、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物流信息等,尤其是对于经营者就商品来源、品质、成色等作出的说明和承诺,应注意通过聊天记录等方式固定。发生纠纷后,应及时保存相关证据,通过协商、投诉或者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权。涉嫌违法犯罪的,可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
对于经营者而言,交易渠道的变化并不意味着经营义务的减轻。通过微信朋友圈等社交渠道开展经营活动,仍应依法诚信经营,真实、全面提供商品信息。日常经营中,应做好商品收购、查验和交易记录管理;对于直接影响二手商品价值的瑕疵情况与历史信息,应当主动、明确向消费者说明,并注意留存告知记录。不能以“二手商品具有特殊性”“消费者没有主动询问”为由,隐瞒已经掌握的重要商品信息,更不能通过模糊表述、刻意隐瞒等方式促成交易。经营者故意隐瞒应当告知的重要事实,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交易决定的,可能构成欺诈,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