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身患重病的老人,被救护车送到房产交易中心,躺在担架床上接受询问。她名下的一套房屋以70万元成交,而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为220万余元。
这笔已经办理过户的交易,最终不仅被法院撤销,购房者还被判赔偿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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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海法治报等媒体近日报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后,认定交易显失公平,判决撤销房地产买卖合同,并由购房者吴某赔偿相关损失。判决现已生效。
从送饭照料到签约过户
张女士与李先生是一对年近八旬的夫妻。李先生患有阿尔茨海默病,属于精神残疾二级,原本由妻子照顾,女儿则常年在国外。2025年,张女士身患恶性肿瘤后卧病在床,两人的生活照料陷入困难。
从事房产中介工作的何某、金某等人得知情况后,多次给老人送饭、关心老人,并游说他们出售房产用于养老。
2025年5月14日,张女士再次住院,医院向其发出病危通知书。6月2日,经中介介绍,李先生代重病在床的妻子与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吴某曾是何某等人的同事。
合同约定,房屋售价70万元,吴某先付1万元定金,余款可在过户后支付。次日,各方即前往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张女士全程卧于担架床上。
过户后不到一周,两位老人被送至苏州一家养老院。入住次日凌晨,张女士因病去世。养老院工作人员因无法联系到家属,又得知张女士房屋低价出售一事,怀疑交易存在问题,随即报警。女儿得知情况后回国,与父亲共同提起诉讼。
李先生和女儿一方认为,中介隐瞒了真实的市场价格,基于两位老人的身体和认知状况,该交易显失公平,应当撤销合同。吴某则辩称,老人自愿低价出售房屋用于养老,房款已付清,交易已经完成,并且李先生和女儿并非合同相对方,无权要求撤销。
法院审查的不只是价格
房屋售价远低于市场正常价,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被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审查的重点,除了价格差距,还在于交易达成的过程和目的:一方是否利用了另一方的困境,是否造成双方利益明显失衡。正常议价形成的低价交易,不能仅凭事后认为“不划算”就要求撤销。
本案中,法院将两位老人的健康状况、买方的从业经历和交易过程放在一起考察。张女士已被出具病危通知书,李先生持有精神残疾证,两人缺少子女在旁协助,对大宗房产交易难以形成客观、全面的认识。同时,吴某曾从事中介业务,对房价则有更清晰的判断能力。吴某没有进入房屋查看,签约、过户在两天内仓促完成。
结合上述情况,法院认定,吴某具有利用老人处于孤立危困状态且缺乏判断能力的故意。
在交易条件上,70万元成交价远低于220万余元的计税价格,先过户、后付余款的安排,也被法院结合全案认定为造成双方权利义务显著失衡的因素。
此外,针对吴某关于原告无权起诉的抗辩,法院查明,房屋虽然登记在张女士名下,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作为共有人,有权主张撤销。
中介义务不能省略
借养老安排低价取得老人房产,此前已有相关案例。
据报道,2011年,一家老年公寓与年近九旬的林老太签订“以房养老”协议,以承担供养送终义务换取房屋。上海闵行区法院审查后,认定相关协议、合同显失公平,要求老年公寓协助将房屋恢复登记至老人名下。报道同时指出,该机构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签约程序也不够规范。
这两起案件的交易模式各异,但都涉及同一争议点:老人是否充分理解了处分房产的条件和后果。
在房产交易中,中介承担着介绍交易机会、沟通合同事项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明确,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协助老人判断风险,也应尊重其自主处分财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对于高龄、重病、判断能力存疑的交易当事人,价格为何明显偏低、付款安排是否安全、老人能否理解合同后果,都值得在签约前多核实一步。家属或可信赖的专业人员提供帮助,应当是把这些问题解释清楚,让老人有条件作出自己的决定。
本案中,两位老人最初需要的是生活照料和养老安排,随后却在极短时间内处置了房产。这也提醒各方:在处理高龄、重病老人的财产交易时,了解他们的真实需要,与核实合同上的签字同样重要。
(本文综合上海法治报等媒体报道,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资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