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斩断的是婚姻关系,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爱义务不会随之消失。现实生活中,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孩子报辅导班、选择寄宿学校、进行牙齿矫正等情形十分常见,但由此产生的大额支出,该由谁来出?近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通过耐心调解,成功化解双方矛盾,切实保护了未成年人权益。
肖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二人生育一子小李。2016年双方登记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小李由肖某直接抚养,李某每月向其支付抚养费1000元。离婚后,李某一直按照协议约定,每月足额给付抚养费。
肖某独自抚养孩子,因需要兼顾工作,便安排小李在2023年至2025年间就读寄宿制学校,产生学费35155.23元,并支出课外托管补课费20077.38元、乒乓球暑期班费用880元,此外还支出配眼镜费用1292元、2024年至2026年口腔门诊诊疗费用7300元,各项费用合计64704.61元。
肖某认为上述均是抚养孩子产生的实际开销,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承担上述教育、生活相关全部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开支属于为孩子个人形象提升、培养兴趣爱好的支出,超出平常抚养费范围,双方应当予以均担,遂判决李某承担上述费用的一半。
李某不服判决,向信阳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情绪激动,互相指责。肖某认为无人照看孩子,送寄宿学校是必然,其他费用也都是为了孩子的实际支出;李某则认为,自己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法律规定的抚养费本就包含生活费、教育费等,且多项支出是肖某单方决定,自己不应承担。
法院认为,法律规定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确定抚养费应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和共担性的原则。离婚协议书中抚养费数额的约定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后续一方非必要性支出,如超出义务教育范围的培训费、私立学校学费和超出正常治疗标准的医疗费等费用,父母一方决定支付之前,应与对方协商并征得对方同意;未经协商,擅自支出的,原则上由该方承担相应费用。当然,抚养费给付也应着重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根据案情具体分析。
该案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权益,案涉双方站在各自立场均有一定合理性,如果简单一判了之,无论维持或者改判,都会进一步激化男女双方对立情绪,不利于孩子未来的成长。承办法官遂分别与二人沟通,充分倾听双方现实难处,向双方释明民法典关于抚养费的法律规定,厘清抚养费包含生活费、基础教育费、普通医疗费的法律边界,区分必要刚性开支和单方选择的提升型消费,引导二人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角度换位思考。
经过法理与情理双重疏导,李某当场表示愿意一次性向其子小李的银行账户支付教育、补课、配镜及牙齿矫治等各项费用共计15000元;肖某对该方案表示认可。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案款当场履行完毕,矛盾得到实质性化解。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抚养费包含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数额,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里的“必要”,一般指维持子女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的刚性支出。高价寄宿学校、课外补习班、兴趣培训班、非紧急的牙齿正畸等,属于提升型消费。该类大额支出,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当尽可能事先与另一方协商沟通,不能将自己选择的高标准消费,直接要求非直接抚养一方买单。
家事审判工作中,法院不仅应当准确把握案件如何适用法律,更要强化调解意识,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婚姻关系虽已解除,但对孩子的爱与责任并未终结。希望离异父母多一份理性沟通,少一些对立争执,避免让孩子成为离婚纠纷的牺牲品,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