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纸质合同,微信聊天记录与截图算证据吗?算!

没签纸质合同,微信聊天记录与截图算证据吗?算!

施工要求在微信里谈,材料费也通过微信支付,双方没有另签纸质合同。后来,这块地坪出现质量问题,微信里留下的约定成了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没有纸质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视为书面合同?

图片由AI生成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介绍了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承揽合同纠纷。原告承接聚脲地坪施工业务后,通过微信与一家新材料科技公司的业务人员沟通合作,并支付材料费。地坪出现起鼓、脱层等问题后,原告联系修复未果,只得另请第三方重新施工,随后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有关费用。

法院查明,双方已在微信中就标的、数量、报酬、质量要求等核心事项达成明确约定。结合其他证据,法院认定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判决被告返还材料费、施工费。

没有纸质合同,微信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被法院采纳,是本案的核心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该条第三款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在这起案件中,双方在微信里谈妥了施工的具体事项,法院据此并结合其他证据认定了合同关系。可见,没有另签纸质合同,并不代表双方谈好的事可以不作数。

不过,提交聊天记录时,还要说明屏幕另一端是谁。微信头像、昵称都可以更换,仅凭这些信息,未必能确认账号使用者的身份。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发布的一起案例就涉及这一问题。卢某通过微信等方式借给诸某6666元。源城区法院核对了身份资料、微信用户名、转账户名,以及诸某以真实姓名签收诉讼材料等情况,确认借款账号的使用者就是被告。聊天内容与资金往来也能相互印证,法院因此支持了卢某的还款请求。

熟人之间交往,往往会省去了身份、款项用途等说明。但在重要交易中,留存对方的账号信息与款项用途,有助于在发生争议时厘清事实。

提交微信截图,需防范“断章取义”

同一句回复,在不同的语境下可能产生截然不同的理解。聊天记录若被刻意删减,便无法真实反映双方沟通的原意。

《法治日报》2024年报道的一起纠纷中,原告提交了多份微信截图,但其中主要是被告的聊天内容,原告自己的对话几乎没有,截图存在明显删改痕迹。

法院结合调解协议等证据,认定被告对其中一部手机负有返还或赔偿义务;对于另一部租借手机,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且陈述与调解协议书不符,未支持原告关于被告返还手机并代偿贷款的主张。

对方确认的是哪笔欠款,答应承担的是哪项费用等都需要联系前后对话判断。只截取其中几句话,未必能把事情说明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将以下内容列为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因素之一:“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只保留部分截图,无疑会增加法庭核验的难度,但这并不意味着“无原手机即截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明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保留原设备和完整记录便于核对账号、时间及对话内容。换手机或清理存储空间前应先做好备份,确认记录能够完整查看。语音转成文字后,也应保留原始语音,以便核对转换是否准确。

仅有转账记录,未必能证明借款性质

在借贷纠纷中,转账记录仅能证明资金发生了流转,却未必能证明款项性质。

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释法文章指出,微信转账截图可以反映资金往来,却未必足以区分借款、货款、还款等不同用途。

转款人单方面备注“借款”,也不能代替双方的借款约定。对方提出借款的消息、对金额和用途的确认,以及后续的还款承诺,都可能帮助法院判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使对方未能证明记录虚假,法院仍需结合记录内容和其他证据作出判断。

发生重要交易后,可以向支付平台申请有关交易凭证,与聊天记录一并保存。必要时,也可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对于公证电子数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明确:“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公证确认的是电子数据内容的真实性,聊天中的陈述是否属实、能否支持诉讼请求,仍需法院审查。

现实生活中,微信让人们社交沟通与转账往来变得便捷,但便捷的同时也需注重留痕。在重要业务中,涉及付款、工期、质量等核心要素时,多一次明确的确认与妥善的备份,不仅能有效防范潜在风险,也是契约精神的应有之义。一旦对簿公堂,这些清晰保留下来的记录,才是维权的最有力武器。

(本文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法治日报、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公开资料,并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