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法院:期房买卖起纠纷 定金双倍返还获支持

吉林省珲春市法院:期房买卖起纠纷 定金双倍返还获支持

4万定金交出去,房子却迟迟不见踪影。开发商资金断裂、工程停工,购房者等了又等,最终只换来一句“没钱退”。定金还能要回来吗?近日,吉林省延边州珲春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

本案当事人叶某(化名)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订购协议书》,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期房,明确了房屋位置、面积及总价款。叶某支付定金4万元,约定余款待工程复工后分期支付。协议签订后,房地产公司因资金短缺导致工程停工,始终未能交付房屋。叶某多次催告,房地产公司仍未复工,叶某诉至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订购协议书》约定了所购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和总价款等内容,双方之间形成商品房预约合同关系。房地产公司收取定金后,因自身资金原因导致工程停工、无法交房,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叶某定金共计8万元。

法官说法:该案件中双方签订的《订购协议书》约定了房屋位置、面积和总价款,在法律上构成预约合同,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开发商收取定金后因自身资金问题无法交房,构成违约。定金是法律上的担保方式——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定金不退;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双倍返还。支付定金时务必要求开发商在票据和转账中明确标注“定金”字样,并妥善保管订购协议、付款凭证等全部材料;同时要认清“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前者受定金罚则保护,后者则不具备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