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海沧法院审理一起看似普通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识破背后暗藏的虚假租赁、实为融资借贷的骗局,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求,厘清了“以租掩贷”的民事行为效力认定标准。
2023年11月,老周与老郑和老张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老周将自己的房子租给老郑、老张。房屋租金为每月400元,租期为20年。合同签订后,老郑和老张一次性付清了20年租金,共计10万余元。
但奇怪的是,同一天,老周又通过中介吴某,把这套房子从老郑、老张手里“返租”回来——月租变成了2000元,租期只有1年。
1年租期届满后,老周既没交还房屋,也没继续付“租金”。老郑、老张把老周和中介吴某告上法庭,要求老周交还房屋、支付拖欠的租金。
同一套房子、两份截然不同的说辞,看似简单的租房合同纠纷,审理法官却在背后敏锐地感受到了一丝“不对劲”。
1、房子从没换手
租赁合同签订后,房屋始终由出租人老周占有,未向承租人老郑和老张实际交付案涉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
2、两份租赁合同租金异常
老周房屋出租价为400元,月租金远远低于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标准,与此同时,又以5倍租金返租自住,低价出租高价返租不寻常。
3、聊天记录“露馅”
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里,老周在微信里明明白白写着“归还本金和利息”,暴露了双方实为融资借贷关系。
厦门海沧法院经审理认定,老周和老郑、老张之间并无真实的租赁意思,双方系以租赁之名行融资之实,不成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经释明后,老郑、老张不变更诉求,坚持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请求交付案涉房屋、支付尚欠租金,本案中老郑、老张基于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主张的所有诉求均得不到支持。
法官说法:民事活动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切勿通过虚构法律关系、签订虚假合同、假意处分财产等方式作出虚假意思表示。
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极易引发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双方通谋作出虚伪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双方表面实施A法律行为,比如本案中签订租赁合同,背后实际隐藏的是B法律行为,比如本案中被隐藏的是借贷行为,则按照被隐藏的法律行为来认定,企图以伪装的法律行为来隐藏非法目的的,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