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不想赔”到“主动赔” 三企业污染产业园赔了3861余万元

从“不想赔”到“主动赔” 三企业污染产业园赔了3861余万元

人民法治网讯 8月15日,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程的十大案例”。人民法治网推出系列盘点,逐一呈现典型案例。本期聚焦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对永丰县某产业园3家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021年4月,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发现,江西省吉安市某循环经济产业园内企业环境污染严重,园区企业长期违法排污,周边群众反映强烈。经立案调查,对产业园内相关企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共计罚款316.4万元,并将5名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吉安市生态环境局、永丰县人民政府与产业园内相关企业共同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对该循环经济产业园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鉴定评估,量化了生态环境损害。确认受损沟渠长度共计约2.41公里,受损河道长度约6.1公里,受损农用地面积共计约1458亩,受损林地表层土壤面积4705.8亩,责任企业分别为某A公司、某环保科技公司和某B公司。三家企业应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861.77万元。

2022年8月1日,吉安市生态环境局会同人民检察院、法院、司法、林业、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与赔偿义务人召开磋商前沟通会议。8月18日,经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赔偿协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计3861.77万元,由3家企业分别承担1699.18万元、1699.18万元和463.41万元,结合企业实际,同意企业分批支付。8月25日,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9月25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协议有效。

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协同吉安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引导企业主动缴纳赔偿金以及向永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方式,推动案涉企业全部缴纳3861.77万元赔偿费用及滞纳金256万元。

修复方面,当地聘请专家编制受污染耕地治理方案,投入1500余万元采取生物治理技术等吸附土壤重金属方式修复受污染耕地。经修复,案涉耕地镉含量下降62.4%,铅含量下降37.12%。投入600余万元用于受损林地替代修复。投入50余万元修整恩江河河岸带生态护坡6.1公里。案涉企业在完成厂区内雨污管网设施改造的基础上,投入1900余万元用于改造厂区外雨污管网设施。

2024年5月,当地政府建成包括公益诉讼法治宣传广场在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地。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结合本案成功办理经验,联合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

该案入选202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典型案例。案件办理过程中,行政机关通过成员单位协作配合,推动赔偿义务人从“不想赔”到“想少赔”再到“主动赔”,自觉履行赔偿义务。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赔偿磋商,并在赔偿协议履行等方面加强协作,推动赔偿责任有效落实和受损生态环境及时修复,实现了从个案治理向机制完善和综合治理的延伸。

(贾晟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