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时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时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车辆出借后肇事,肇事车未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代位求偿,车主与驾驶人责任如何分担?交强险投保义务不因车辆交由他人驾驶而免除,车主即便对事故无过错,仍需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山东高法今日发布一起案例,为此类案件提供了借鉴意义。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赵某驾驶机动车与钱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全部责任,钱某无责任。钱某作为投保人为该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该车辆因本次交通事故维修费为1.6万元。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修理厂支付了维修费。钱某向保险公司出具“代位求偿”案件索赔权申请书及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将其向事故责任方追责的权利转给保险公司。赵某车辆登记在妻子孙某名下,事故发生时由赵某驾驶,且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将赵某及其妻子孙某起诉到槐荫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1.6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中赵某驾驶机动车与钱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钱某无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保险公司已代被保险人钱某支付维修费1.6万元,钱某向保险公司出具代位求偿案件索赔权申请书及权益转让书,保险公司依法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本案中,案涉车辆登记在孙某名下,事故发生时由赵某驾驶,且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依据法律规定,投保义务人孙某和侵权人赵某应先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保险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车辆所有权人孙某对事故发生有过错,应由侵权人赵某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主张案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对于保险公司主张的维修费1.6万元,应先由孙某、赵某共同赔偿2000元,剩余1.4万元由赵某赔偿。

法官说法

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即依法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保险公司已依约向被保险人钱某支付车辆维修费1.6万元,并取得钱某出具的权益转让书,故保险公司有权向事故责任方追偿。

关于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肇事车辆所有人与驾驶人并非同一人,且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赵某作为直接侵权人,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车辆所有人孙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孙某不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交强险的投保义务并不因车辆由他人使用而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的,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孙某作为车辆所有人,负有法定的交强险投保义务,其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受害人无法获得交强险赔付,故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范围内与侵权人赵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侵权人赵某自行承担。

交强险是法律强制要求的基础保障制度,关乎事故受害人能否及时获得赔付,也关乎车主自身能否有效分散赔偿风险。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及时投保交强险,切勿因侥幸心理让脱保车辆上路。否则,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侵权人要自担赔偿,投保义务人也将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赔付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桂胜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