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与检察监督职能,持续强化野生动物司法保护力度,切实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治宣传效果,8月19日,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联合尚志市人民检察院,走进涉案被告人所在村屯,开展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暨现场普法,把生态法治课堂送到群众家门口,摆在百姓眼皮底下。

为最大化发挥司法审判警示教育作用,破除群众“事不关己、无伤大雅”的错误认知,本次案件在涉案村庄现场开展公开宣判,吸引众多村民驻足旁听、沉浸式接受法治教育。宣判结束后,办案法官、检察官联合开展现场普法宣讲。结合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立法主旨与实践意义,立足尚志林区生态保护实际,用通俗易懂的乡土语言,向在场群众详细解读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禁猎区域、禁猎时段、禁用猎具等核心法律知识。
该案由尚志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非法狩猎罪依法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求两位被告人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赔偿费用1.2万元,对受损的野生动物资源及林区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为精准审理案件中涉及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林区生态损害等专业问题,尚志市人民法院依法邀请尚志市林业和草原局具有专业知识素养的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庭审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围绕涉案野生动物物种属性、生态价值以及非法狩猎行为对林区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平衡造成的危害等关键问题参与评议,辅助合议庭精准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有效提升了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专业化、规范化水平,筑牢司法公正防线。

野生狍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物种,且尚志市全域全年划定为禁猎区、实行全年禁猎制度。经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使用自制猎捕工具,非法猎捕野生狍4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时破坏了区域生态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综合考量全案事实、二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现实表现、年龄情况及主动缴纳生态损害赔偿费用等从轻情节,尚志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在追究二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二被告人共同承担国家动物保护资源损失费用1.2万元,实现了“刑事追责+生态赔偿”的双重惩戒。
鲜活的身边案例、直观的宣判现场、通俗的普法讲解,让在场村民深受触动、倍感警醒。大家纷纷表示,此次普法宣讲接地气、有实效,通过真实的案例教训,深刻认识到非法狩猎的严重危害与法律后果,今后会自觉遵守生态保护法律法规,主动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两名被告人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深感懊悔,深刻认识到因一时口腹之欲触犯法律、破坏生态的错误,对自身犯罪行为真诚悔悟,表示将严格遵纪守法,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办案人员现场重点警示广大村民,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不仅会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等刑事处罚,还需承担生态修复、资源赔偿等民事责任,任何触碰生态保护红线、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同时,工作人员积极引导群众树立科学的生态保护理念,自觉抵制各类非法狩猎、伤害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主动举报生态违法线索,携手守护尚志绿水青山、守护区域生物多样性。
本次进村联合宣判暨普法宣传,是黑龙江省尚志市法、检两院立足辖区林区生态特色、践行新时代生态环境司法理念的生动实践,持续深化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机制,充分发挥专业人民陪审员制度优势,常态化开展巡回审判、进村入户普法等便民司法、法治宣传活动,推动生态司法与基层社会治理深度融合,以高质量司法合力守护区域生态安全,为尚志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更是司法助力基层生态治理、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的有力举措。(杨文波,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