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贵”与“便宜”的辩证法——关于司法公正的价值思考

人民法治网四川讯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揭示了一个朴素的真理:商品的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而价格却常常在供求的潮汐中剧烈摇摆。然而,当我们把目光从商品世界转向司法领域,转向我们所守护的公平正义,便会发现一个悖论:最昂贵的东西,往往呈现为最便宜的模样;而最便宜的诱惑,却总是标着令人窒息的价码。

司法公正,便是这悖论中最鲜活的例证。它昂贵吗?昂贵得难以估算。一次公正的裁判,背后是数千年法治文明的积淀,是立法者字斟句酌的心血,是侦查、起诉、审判各环节无数个日夜的辛劳。它需要完备的法庭设施、专业的法官队伍、严密的程序保障,每一项都意味着真金白银的投入。因此,司法公正堪称国家治理中最“昂贵”的公共产品之一。

然而,当公正真正降临,当法槌落下,正义得到伸张,当事人感受到的却是一种“便宜”:无需额外支付代价,便能获得定分止争的解决方案;社会公众无需付出成本,便能收获一份稳定的行为预期。这种“便宜”,不是市场上的待价而沽,而是国家向每一位公民作出的庄严承诺,更是公正最本质的品格。它让弱者不必因贫穷而屈从,让强者无法因财富而僭越。这种“便宜”,是制度文明给予每个人的普惠红利。

如果我们把目光投向历史,会发现“司法不公”的代价从来都无比昂贵。古罗马晚期,裁判结果被私下交易的现象时有发生,《法学阶梯》中便记载了出售判决结果的案例,这使得平民对秩序彻底绝望,帝国的根基在一次次不公的裁判中松动,最终被蛮族的铁蹄踏碎。中世纪欧洲的“神判法”与“司法决斗”,表面上有着神圣或勇武的光环,实则只有付得起赎金或养得起武士的贵族才能赢得“公正”,穷人在司法殿堂前永远是输家,这种制度在西方维持了数百年,也堵塞了社会流动数百年,其机会成本的昂贵,至今仍在西方某些隐性不公中发出回响。当司法成为权贵的私器,底层百姓便只能诉诸暴力私斗或沉默忍受,每一次冤案都在王朝的梁柱上蛀出一个孔洞,待到积弊丛生时,再昂贵的代价也挽救不了改朝换代的宿命。

与此相对,司法权力如果被异化,便会呈现出一种极具欺骗性的“便宜”。一次打招呼、一顿宴请、一张购物卡,似乎只需极低的成本,就能撬动权力的杠杆。这种将司法权力异化为商品的“便宜”如此诱人,以至于总有人前赴后继。又如法国大革命之后的恐怖时期,罗伯斯庇尔以“革命司法”之名简化程序、废除律师辩护,认为这样可以“便宜而迅速”地惩治敌人,结果人人自危,断头台日夜不休,这种将司法异化为工具的“便宜”,最终也以革命的自我吞噬收场。

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我们党领导下的法治道路,正是在深刻汲取这些历史教训的基础上,走出的一条“最昂贵投入、最普惠回报”的正义之路。从制度设计看,我们不搞“司法市场化”,法律援助覆盖城乡,诉讼费制度彰显着“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的鲜明导向。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从根本上确保了司法权不是资本的附庸,不是权贵的玩物,而是人民意志的执行。从实践成果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涤荡了那些试图以“小便宜”腐蚀基层政权的黑恶势力;纠正冤假错案的决心与力度,让“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成为党领导下司法最鲜明的品格。这些都不是“便宜”的产物,相反它需要执政党自我革命的巨大勇气,需要国家财政对司法保障的持续投入,需要一代代法官甘守清贫的坚守。但它们结出的果实,却是每一位老百姓都能触摸到的“便宜”:不再担心“官官相护”,不再恐惧“异地告状难”,不再相信“有钱能使鬼推磨”。这种普惠而平等的公正,恰是西方法治在形式正义的迷宫中苦苦追寻却始终难以全面抵达的实质性平等。

让我们再回到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从中找寻如何在这个充满诱惑的时代守住价值判断正确坐标的答案。其一,要始终牢记“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司法权的来源是人民,其终极价值在于为人民服务。当我们把每一起案件都看作对人民的一次答复,把每一次裁判都视为对信任的一次回应,便不会用人民的授权去交换个人的私利,那是我们付不起的代价。其二,要运用唯物辩证法看清“现象与本质”。贿赂是现象,权力寻租是本质;人情是现象,利益输送是本质;一时的“便宜”是现象,长久的堕落是本质。唯有穿透现象迷雾,才能看清真正昂贵的是什么,真正便宜的又是什么。

说到底,最昂贵的,恰是那些无法用金钱衡量的东西:一个清白的名声,一份无愧于心的安宁,一种被人民信赖的职业尊严。它们看似“便宜”,不需要额外付出什么,只需要守住底线,依法履职。但这份“便宜”,恰恰需要用整个职业生涯去守护,用每一次法槌起落去践行。

最便宜的,则是那些用金钱就能买到的东西:一顿酒肉,一份礼品,一次通融。它们看似“昂贵”,要付出人情的代价、冒法律的风险。但剥开华丽的外衣,它们本质上是那样轻贱,轻贱到用几张钞票就能称量,轻贱到随时可能将人生推向深渊。

马克思说:“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作为法院干警,我们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在参与改变世界。当我们真正理解了“昂贵”与“便宜”的辩证法,当我们从历史的废墟中看到法治不彰的惨痛代价,再从身边的实践中感受党领导下司法为民的坚实温度,我们便能在纷繁世相中保持清醒,在利益诱惑前挺直脊梁。因为我们知道,我们守护的公正,是这个社会最昂贵的共识,也是每一个普通人最便宜的依靠,它让强者有所畏惧,让弱者有所凭恃,让所有人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的尊严。这种尊严,既不能被标价出售,也不能被折扣兑换,它只能以最纯粹的形态,存在于每一个司法行为之中。

这便是我们法院人应当读懂的价值经济学;这更是党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给予我们的历史底气与前行力量。

(供稿单位:邻水县人民法院 审核人:刘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