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延边州汪清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崔某某多次因酒后驾驶受到处罚,屡教不改,又一次因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法律的严惩。
被告人崔某某,曾于2015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19年因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23年又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刑满释放之后,2024年再次因酒后驾驶被行政处罚。
在多次行政、刑事处罚的教训之下,被告人崔某某仍然没有吸取教训。2025年9月,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在汪清镇道路行驶,行至某小区南门路口处,与停放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高达333.09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经交警部门认定,崔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归案后,崔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汪清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曾两次因酒驾受到行政处罚,还具有两次危险驾驶罪的同类刑事前科,受过刑事处罚释放后,再次醉酒驾车肇事,结合其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
汪清县人民法院法官提醒,酒后驾车,代价沉重。多次酒驾醉驾,更是体现出对法律、对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的漠视。一次酒驾,毁掉的可能是多个家庭。在此呼吁广大驾驶人,要真正把交通安全刻进心里,摒弃侥幸心理,自觉抵制酒驾醉驾,严守交通法规,文明安全出行。(李铭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