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修正草案已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发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律工作者的广泛关注。
作为一名律师委员,近几年来我始终关注律师法的完善,提出了不少完善律师制度、推进律师事业发展的建议。例如,《关于修改律师法,进一步完善律师制度的提案》《关于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系统规定切实发挥律师作用相关内容的提案》《关于加强刑辩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刑辩律师作用的建议》《关于完善涉外法律服务体系,为“一带一路”建设保驾护航的提案》等。修正草案与时俱进,承上启下,亮点不少。篇幅并不长的10条修正草案,进一步确立了律师法的基本宗旨、律师事业发展的根本保障、律师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等,可谓字短意长,为未来律师法的全面修订确立了方向、打下了基础。

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吕红兵(左二)与全国政协委员们探讨律师法的修改(徐伟伦 摄)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
修正草案专门增加了一条,“律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要求“在律师事务所中”“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律师先锋模范作用”。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建思想的重要体现。
应当说,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是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基础。行业党建工作,最重要的是落实到律师事务所党建上,否则行业党建就变成了空中楼阁。抓党建重在解决队伍建设问题,通过抓党建,带队建,促所建。
修正草案有关加强党建的新规定,不仅为律师行业和律所党建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而且以律师事业“基本法”的形式,将坚持党的领导和加强党的建设,提升为律师工作和律所建设的法定义务,实现了党领导律师工作的法治化;同时,这一“旗帜性”和“道路性”规定,与修正草案接下来规定的律师应当具备的最基本条件,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前后呼应,为中国律师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在律师法的引领下,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应该把方向、管大事、建队伍、创文化、担责任、促发展,带领广大律师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三个维护”),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保障依法执业,规范执业行为
修正草案体现了保障性与规范性的统一。在现行法律“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表述基础上,特别添加了“模范”二字,即“律师执业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可谓一语中的。律师是我国法律服务队伍的核心主体,是国家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被人民群众称为“法律之师”,理所当然应该体现模范性、先进性、引领性,这既是法定要求,也是职业尊荣感所在。
修正草案特别强调了律师执业权的保障,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强烈的现实需求。律师执业权利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延伸,对其保障程度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而律师辩护和代理作用的充分发挥,最终体现的是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
律师依法享有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质证权、发问权、辩论辩护权等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执业中的人身权,这是“三个维护”的前提。修正草案规定人民法院等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健全制度、依法履职、保障权利,将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明确为上述相关部门和机关的法定义务、必为职责,具有更强的强制力、权威性。同时,上述规定彰显出律师法不仅是一部管理法、规范法,更是一部保障法、促进法,能够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大力促进律师事业发展。
我们注意到,刑事诉讼法修改也已纳入立法规划。在此过程中,建议注重两法修改的衔接,彼此呼应,相互匹配,构筑起切实维护律师权益、发挥律师作用的法律规范体系。
发展涉外服务,培养涉外人才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在实践中,我们要引导企业、公民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更加自觉地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此,习近平总书记还特别指出:“要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
修正草案增加了一条,明确“国家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加强涉外律师人才培养”。由此可见,发展涉外服务、培养涉外人才,不仅仅是律师事务所的责任、律师行业的义务,更是国家法定的战略谋划、工作布局。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有一个很具体的要求,就是“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这句话是列在“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小标题下的,因此,对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而言,“国际化”乃其题中应有之义。修正草案的上述规定,对中国律师事务所“因所制宜”走国际化发展之路,提出了要求、提供了保障。当然,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最重要的标志还是“规模化”。规模化的基础,当然是规模,但不是简单地做大规模,而是要实现规模化发展。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必须强调“善治理”。既善于治理,又治理向善;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当然是“可持续”的。战略规划是可持续的引领,“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规则制度是可持续的依据。“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机构文化是可持续的依托。“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继续教育是可持续的营养。律师事务所不仅是大平台,更是大学校,年轻律师在律师事务所可“青出于蓝”、茁壮成长。
明确“两个拥护”,强调社会责任
申请律师执业的基本条件,其实也是对执业律师的基本要求,自然也是中国律师的基本素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当然包括律师在内,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护宪法实施的职责。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修正草案在现行律师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可谓一脉相承、一以贯之,形成了对中国律师最基本的政治要求和法律义务。唯有此,方能把握律师执业的方向、走好事业发展的道路,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
与此同时,修正草案明确“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并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应当加强统筹和组织引领”,这一规定与修正草案此前表述的律师应当“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相呼应,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法律服务工作者提出的“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重要指示精神的直接体现。
健全刑事辩护,强化人权保障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决定》强调:“坚持正确人权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刑事案件中,律师担任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正是落实宪法规定的保障人权的体现,也是实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三个维护”的彰显。
2026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就有“推进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表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也提出:“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其中,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正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
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切实保障律师在参与刑事案件中的执业权利是基本前提。我们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司法机关为此正做出不懈努力。
202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明确:“连续三年与司法部、全国律协工作会商,完善律师工作机制,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今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也以专节做了表述:“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依法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辩护人的选择权和辩护人的会见权。”
规范离任人员,加强队伍建设
本次修订草案,在现行法明确“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应当遵守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
应当说,这一新规定针对社会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关切,从净化法律服务环境,纠正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辞职或退休公务人员当律师、“隐形”当律师或在律师事务所从事顾问、管理工作等相关行为的角度出发,具有很强的现实性、针对性、规范性与引领性,而且通过律师法的规定与公务员管理相关法规相衔接,形成规范链条、构成无缝监管体系。从根本上来说,这是加强律师职业队伍、推进律师行业整体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固定试点政策,广纳港澳英才
2020年、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授权试点决定和延长授权试点期限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与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试点政策将于2026年10月4日届满,而修正草案正是在这一重要时间节点前,将试点政策作为长期性制度在法律层面予以固定下来。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必须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
因此,修正草案中的这一规定,既是“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的表现,也是“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的表达,在吸引更多优秀港澳律师参与国家法治建设,特别是充分发挥港澳律师在涉外法治中的独特优势,更好服务大湾区建设方面,起到了国家大法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 吕红兵)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杂志2026年7月上(总第229期)学习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