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存在较大瑕疵,商用房业主能拒交全部物业费吗?

业主按约缴纳物业费是法定义务,商业房与住宅属同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商业房业主无权以物业服务合同对其无效为由拒缴物业费,但业主的物业费支付义务建立在物业服务企业依约提供合格服务的基础上,物业服务存在严重瑕疵、长期履职缺位的,业主有权依法提出抗辩,法院可结合服务失范程度酌情调整物业费。

以案释法

某置业公司是某小区商业用房业主,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某物业公司因某置业公司欠缴2021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费,诉至法院,要求某置业公司全额支付欠缴费用。

某置业公司抗辩认为,业委会以畸高的价格签订损害其利益的物业服务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严重侵害其作为唯一商业用房业主的合法利益,物业服务合同无效。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商业用房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标准等法律明文规定的合同内容,排除商业用房业主主要权利,故商业用房物业收费价格约定无效。且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严重不到位,保洁、保安岗位长期缺位,街区保洁甚至由相邻小区物业代为完成;公共区域车辆乱停放、设施破损失修,地下空间及产权车位被擅自占用,物业公司未履行基本管理职责,无权主张全额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业委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包括商铺业主在内的全体小区业主均具有约束力,业主负有缴纳物业费的基本义务。某置业公司名下的案涉房屋与住宅同属物业范围内,并非分属两个物业管理区域,故业委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全体业主,包括某置业公司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按照生活常理而言,商铺与住宅物业的属性不同,商铺在人员流动、保安保洁、对公共设施的使用及污染程度方面均超过住宅业主,因此由商铺业主分担较大比例的物业管理费具有一定合理性,故对于某置业公司提出《物业服务合同》存在损害商铺业主权利而无效的主张以及商铺业主享受物业服务较少的主张,不予采信。但结合监控视频、现场照片等客观证据,加之某物业公司自身对保洁管理缺位问题予以自认,足以证实其在保洁运维、秩序管理、公共区域养护等核心服务环节存在严重履职瑕疵。综合服务缺失情形、合同约定标准、业主实际权益受损状况等因素,法院对于物业费进行酌减处理,支持业主基于服务严重不到位提出的合理抗辩。

法治建议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妥善处理,是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行业秩序、构建和谐社区治理的关键环节。本案中,商业用房业主针对物业服务严重缺位提出物业费减免抗辩,其维权行为具有法律依据;物业公司以单方制作的内部台账、打卡记录等主张服务达标,未能准确厘清物业服务的义务边界与举证标准。本案裁判为商业房业主依法维权与物业公司规范履职提供了行为指引。

对此,建议如下

●业主维权:可合理抗辩,不可随意拒缴

业主在物业服务存在严重履职瑕疵、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时,有权以证据为支撑提出物业费减免抗辩,但是需要精准区分一般服务瑕疵与根本性履职缺位,应提供客观、完整的证据链,如提供留存视频、照片、沟通记录、整改函件等,杜绝仅凭主观感受恶意拒缴。同时业主需恪守权利边界,对物业公司已正常履职的服务部分,仍应依法依规缴纳费用,避免权利滥用,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的良性运转。

●物业公司履职:服务有标准,责任不能缺位

物业公司应当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全面落实保洁、安保、设施维保、秩序管控等义务,不得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缺位履职。物业公司单方制作的台账、打卡记录不能单独证明服务合格,需完善第三方佐证、业主反馈、整改回执等客观留痕材料,主动接受业主监督。面对业主合理诉求要及时响应、妥善处置,不得以包干制收费、合同既定为由弱化自身服务责任,同时依法落实信息公开义务,保障业主知情权与监督权。

●社区治理:锚定服务标准,凝聚共治共识

业主大会、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细化住宅与商铺差异化服务标准、考核细则及违约追责条款,从源头减少因标准模糊、权责不清引发的纠纷。针对商业房的特殊服务需求,可在合同中明确专属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与考核方式,保障商业房业主的合法权益。各方应在法治框架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业主理性维权、企业合规履职,共同营造和谐有序的社区环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九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续聘、另聘物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视为不定期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