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霍城县人民法院揭秘“有关系”背后的诈骗套路

近年来,各类打着“有关系、走捷径”幌子的诈骗案件频发,犯罪分子抓住群众急于办事、贪图低价的心理虚构事实实施诈骗,不少群众蒙受经济损失。近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开某多次实施诈骗案件,多名被害人落入圈套,教训十分深刻。

案情回顾

2025年1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开某为满足个人需求,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针对不同人群、利用不同借口多次虚构事实、实施连环诈骗,将骗取的全部钱款用于个人挥霍。

2025年1月,开某抓住群众急于恢复驾驶资格的心理,向被害人卢某虚构自己在车管所拥有人脉关系,可清除驾驶证注销记录、无需等待五年限期就能重新报考驾驶证,以此为由先后骗取卢某8000元。

同月,开某瞄准服刑人员家属急切、心软的心理,主动联系服刑人员的母亲,谎称自己可以托关系为其儿子安排轻松的工作岗位,以此骗取被害人钱款6000元。

2025年9月,开某变换诈骗手段,利用社交平台实施网络诈骗。其在个人朋友圈发布大疆手持云台摄像机、外星人笔记本电脑、索尼游戏机等高端数码产品的图文信息,以远低于市场价格为噱头吸引他人购买,先后骗取被害人艾某4000元、伊某1500元。

2025年10月,开某再次编造虚假人脉信息,谎称公安系统内部有特殊名额,无需参加考试,付费即可直接办理C1驾驶证及摩托车驾驶证,并鼓动他人相互介绍办理业务。凭借该虚假说辞,其累计骗取王某10560元、马某1000元、古某25551元。

多名被害人付款后,迟迟未能办成相应事项,在多次催促无果后,才察觉上当受骗。2026年4月,霍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开某以诈骗罪提起公诉。2026年6月,霍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开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涉案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开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提醒

不存在花钱“内部办事”的渠道。驾驶证申领、注销恢复有着严格的法定流程,没有免考办证、违规消除注销记录的特殊门路。车管所等机关严格依规开展工作,切勿轻信他人所谓“内部熟人、特殊名额”说辞,妄图走捷径极易上当受骗。

网络低价商品务必提高警惕。朋友圈、短视频内远低于市场价的数码产品、奢侈品交易风险极高,不少犯罪分子只收款不发货,利用受害者贪便宜心理实施诈骗,尽量选择正规平台交易,拒绝私下转账。

遇事保持理性,摒弃侥幸心理。凡是以“疏通关系、打点费用”为由要求提前转账的,基本都是骗局。切勿随意向陌生个人转账,妥善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一旦遭遇诈骗,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

任何试图依靠不正当关系规避法定程序的想法,不仅容易遭受财产损失,帮助他人企图违规办事,自身权益也不受法律保护。切莫轻信小道消息,坚守法律法规底线,守住自己的钱袋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李慧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