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在中国航海日来临之际,南京海事法院会同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海警局以及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盐城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举行“法治护航海洋生态环境”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江苏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情况。
会上,南京海事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李亚林通报法治护航江苏海洋生态环境工作情况;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肖水金介绍《关于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机制的意见》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连云港海事局一级高级主办程欣发布十个典型案事例。与会人员还围绕当前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与执法衔接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就如何完善公益诉讼衔接机制以及《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可能面临的相关问题进行座谈交流。
近年来,南京海事法院会同涉海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坚决扛牢职责使命,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推动构建陆海统筹、部门协同、区域联动、社会共治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协作体系,法治护航海洋生态环境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坚持最严法治,依法打击破坏海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全链条治理船舶污染。针对船舶污染隐蔽性强、破坏性大、流动性高的特点,连云港海事局以“执法惩戒+现场整改+警示教育”倒逼航运企业落实防污主体责任;南京等地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行政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打通行政处罚与生态修复的责任衔接路径;南京海事法院依法支持清污费用直诉追偿,激励社会化清污力量参与油污应急处置。协作各方通过执法监管、检察监督、司法审判三端协同发力,形成“源头管控—过程监督—末端救济”的治理格局。
依法惩治非法捕捞。非法捕捞严重损害海洋生态环境,破坏水域生态平衡。省农业农村部门深入开展“清网”行动,通过联合巡航实现全省海域全覆盖巡查,从源头上保护底栖生物栖息环境。沿海三地检察机关与属地农业农村部门开展诉前磋商,推动非法捕捞主体主动承担修复责任,压缩纠纷处置周期、降低治理成本。
坚决查处违法用海。江苏海警局针对涉海工程未批先建、违规用海等问题,推动违法用海企业以增殖放流落实修复责任;盐城检察机关聚焦海上风电项目建设,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序,护航海洋新质生产力健康发展。
强化改革创新,提升海洋生态环境治理效能
打造蓝碳交易江苏样板。省自然资源厅会同南京海事法院、检察机关构建“司法保障+生态修复”涉海事务协同治理机制,促成全国最大单笔滨海盐沼司法蓝碳交易;盐城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设立湿地碳汇生态修复基地,在相关案件中引导当事人认购核销734.1吨蓝色碳汇,守护黄海生态环境。
推动小微污染高效处置。南京检察机关创新运用“相对不起诉+替代性修复和解”工作方法,引导责任人以增殖放流履行生态赔偿责任,高效破解小微污染案件损害金额小、鉴定成本高、惩戒修复衔接难等问题;江苏海事局在办理外籍船舶污染案件中,引导境外责任主体购买并注销等额碳普惠减排量,仅43天完成磋商签约,为外籍船舶小微污染治理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
深化“海地”交叉执行工作机制。南京海事法院整合地方法院、属地执行资源,攻坚滩涂交付涉众广、矛盾大的执行难题,助力传统滩涂养殖整体升级为规模化、集约化的高标准农田,为江苏推动盐碱地这一重要后备耕地资源持续供给和开发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深化协同联动,构建海洋环境保护多元共治格局
擦亮执法司法协作品牌。依托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持续在案件移送、损害鉴定、生态修复委托等方面深化协作内容。南京海事法院与江苏海事局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联合打造水上“一站式”解纷机制,获最高人民法院和交通运输部肯定并全国推广
不断拓展协作范围。在省检察院支持下,南京海事法院与南通、连云港、盐城三市检察机关健全完善办理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工作机制,有效推动海洋环境监管、检察公益诉讼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更加高效协同。在王某某非法捕捞案中,连云港检察机关促成农业农村部门与赔偿义务人达成赔偿协议,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司法强制力保障生态修复责任落地,实现惩治违法与生态修复的有机统一。
强化跨域协作。南京海事法院推进长三角海事法院诉讼服务、执行工作一体化协作机制建设,破除地域壁垒,统一司法标准,促进海域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江苏海事局推动跨区域协作,联动苏沪海事开展联合执法与应急演练,持续构建跨省长江大保护协作格局。(万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