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裁判明权责 法护正义暖人心”——近日,一面满载群众认可的锦旗被送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李智慧法官团队手中。锦旗背后,是一起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民间借贷纠纷,更是一份以释法明理促成服判息诉的司法答卷。
债务认定起争议
原告张某与第三人王某的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王某应偿还借款本金22.98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因王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张某认为,案涉借款发生在王某与前妻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遂起诉要求李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耐心释法化干戈
该案中,双方对案涉款项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各持己见,争议较大,情绪也比较对立。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没有急于下判,而是在查清事实、找准法律依据的基础上,把化解矛盾的功夫做在前面。
针对双方对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的理解偏差,法官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围绕争议焦点耐心释明:一方面讲清认定共同债务的法律要件,帮助原告理解诉讼中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帮助被告梳理法律关系,引导其正面回应诉求。几次沟通下来,双方的对抗情绪逐步缓和,对自身法律处境也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案子画上了圆满句号。
法官说法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共同意思表示型债务。也就是“共债共签”核心原则,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以及一方举债后另一方通过书面承诺、语音确认、实际还款等方式事后追认的债务,认定核心是双方存在共同举债的明确合意。
二是日常家事代理型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涵盖衣食住行、子女教育、老人赡养、家庭常规医疗等普通家庭必要开支,此类债务无论另一方是否知情,原则上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是共同生活、经营型债务。债务金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款项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双方共同参与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也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张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