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飞”必查处!又有人被罚,浙江兰溪公安再次提醒

“黑飞”必查处!又有人被罚,浙江兰溪公安再次提醒

山区偏远没人管?民警当场查处!未报备、无资质,违法者必受惩处!

10月7日,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香溪派出所在开展流动人口核查工作时,发现一架无人机正在低空飞行,下方悬挂着几根3米长的毛竹,存在安全风险。

民警毛可杰立即联系巡特警大队协助核查,确认该无人机未按规定报备。巡特警大队通过技术侦测手段同步锁定操作人员具体位置。毛可杰迅速赶赴降落点找到操作人员吴某。

“我以为在山区偏远地方飞,不会被发现,想着这样可以节省人工成本。”经询问,吴某如实陈述其未按规定进行飞行报备,该行为已构成无人机“黑飞”。

目前,吴某已被兰溪公安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以下这些知识,请广大无人机操作人员务必了解:

一、什么是无人机“黑飞”?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黑飞”首次被明确列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并给予处罚。

“无人机黑飞”是一个俗称,特指一切违反国家空域管理、航空管理、治安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无人机飞行行为。常见的“黑飞”情形包括:

1.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涉及境外飞行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依法进行国籍登记。

2.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飞行

《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八类区域上方的空域以及因特殊情况临时增加管制区域为管制空域。

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3.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

《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轻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应当由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场指导。

二、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无人机不可“任性飞”,飞行前务必完成实名登记,提前了解空域管制政策,严格遵守飞行高度与区域规定。

兰溪公安将持续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打击“黑飞”。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警民携手共同守护低空安全。(乔磊 徐梦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