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雅丽律师受邀出席西北政法大学第七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

梁雅丽律师受邀出席西北政法大学第七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

2026年6月27日,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主办的第七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在深圳隆重召开,论坛以“犯罪主观要件的证明”为核心议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梁雅丽律师受邀作为主题发言嘉宾出席,在“犯罪主观要件事实的证明方法”单元发表题为《监督过失的证明结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为中心》的专题演讲,以扎实的实证研究为监督过失的司法认定与有效辩护提供了系统性解决方案。

本次高峰论坛设置三大研讨单元,围绕主观要件的证明方法、证明规则与司法实践展开全方位深度对话。在第一单元主题发言环节,梁雅丽律师与华东政法大学张栋教授、四川大学韩旭教授、北京大学吴洪淇教授等学界权威同台分享。梁雅丽律师立足自身多年办理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一线实务经验,直击当前监督过失认定中的核心司法痛点。

梁雅丽律师以一起亲手办理的重大矿难案件为切入点,直指在一些司法实践中存在“以结果倒推过失”的认定乱象。她指出,部分判决以“失管失察”“监督不到位”等评价性用语直接认定主观过失,却回避了三个本应严格审查的核心问题:监督义务的规范边界、结果回避可能性、具体预见可能性。

在此基础上,她提炼出司法认定中的“两重推定”逻辑误区:第一重以损害结果反推监督义务违反,将事故暴露的管理漏洞直接等同于违反具体监督义务;第二重以义务违反径直推定主观过失成立,将客观失职与主观过错完全划等号。这种倒推模式跳过了过失归责的关键审查环节,本质上是“结果责任”的异化。

对这一困境,梁雅丽律师基于新过失论与客观归责理论,系统构建了监督过失的四阶层证明结构:监督义务的存在与规范保护范围、违反义务的行为、结果回避可能性、具体预见可能性。她明确指出,四项要素相互独立、缺一不可,其中只有具体预见可能性才真正对应主观过失要件,前三项均为客观归责前提。司法认定不能跳过客观归责审查,直接从“未尽义务”跳跃至“主观有责”。

同时,她进一步厘清了监督过失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控方承担全部四项要素的客观证明责任,任一事实真伪不明时均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辩方仅承担争点形成的提出证据责任,无需自证无罪,最终的证明风险始终归于控方。

最后,梁雅丽律师强调:安全生产的追责越是从严,监督过失的证明结构便越须精确。严惩事故责任不能以牺牲刑法原则为代价,不能用一句“失管失察”替代对过失要素的逐一证明。每一位被追诉的管理者,都应当因被证实的真实过失而担责,而非因事故结果的惨重而被连带追责,这既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精准司法的应有之义。

作为国内刑事辩护领域的领军人物,梁雅丽律师长期深耕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涉矿犯罪、金融犯罪等疑难复杂领域,始终坚持以理论研究反哺辩护实务,以实务经验推动理论完善。未来,梁雅丽律师将继续带领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聚焦刑事司法前沿疑难问题,深耕理论研究与实务创新,为推动中国刑事辩护事业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多专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