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雅丽律师出席西北政法大学与京都律所博士后工作室圆桌论坛

梁雅丽律师出席西北政法大学与京都律所博士后工作室圆桌论坛

2026年10月10日,西北政法大学与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共建的博士后工作室及博士创新实践基地第一期圆桌论坛在京都律师事务所顺利举行。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梁雅丽律师出席论坛,并在集中评议环节作专业点评,结合矿山事故代理实务,就重大责任事故罪中集团母公司、上市公司高管的"穿透式追责"边界问题发表见解。

本次论坛以重大责任事故相关法律问题为研讨主题,聚焦重大责任事故罪理论争议与司法实务难点,开展理论与实务深度对话。西北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范九利,京都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田文昌,以及来自高校、律所、司法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博士、博士后齐聚一堂。

集中评议阶段,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郭烁、西北政法大学教授付玉明、陈京春、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一超、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梁雅丽律师、业务管理部总监张蓬蓬依次开展评议。

梁雅丽律师结合矿山事故代理实务,聚焦集团母公司、上市公司高管"穿透式追责"的现实困境,提出了系统的专业见解:

其一,辨析两类"实际控制人"的内涵差异。 她指出,公司法上的实际控制人与刑法上的实际控制人存在内涵差异,不能简单混同。在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空白罪状不宜直接指向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追责依据应当回归刑法条文本身。

其二,"穿透式追责"不能异化为身份归责或结果归责。 她强调,刑事责任的认定仍应坚持个人责任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宜过分扩大追责范围至集团母公司、上市公司高管等上级机构或管理层级,不能仅凭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制度文本或形式上的审批权限,就以"失管失察"概括追究刑事责任。

其三,归责基础应回归具体行为人的实质要素。 她提出,追责应当回归具体行为人的实际职权、风险识别能力、对危险源的实际支配力,以及其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有当行为人负有具体的、可履行的作为义务,并具备相应履行能力而未履行时,才存在归责基础。

本次论坛是西北政法大学与京都律师事务所博士后工作室及博士创新实践基地揭牌之后举办的首场学术圆桌活动,成功促成法学专家学者、青年博士博士后、司法实务人员、刑辩律师的四方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