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盘活农村资产、助力农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但交易环节稍有不慎就可能遭遇履约陷阱,导致财产受损。近日,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人民法院老沙湾人民法庭调解了一起涉农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既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也为广大群众参与涉农土地流转划定风险边界、提供防范指引。
案情回顾:全程“不见面”,纠纷这样产生
原告申某与被告刘某素不相识,双方也没有电话和微信。2025年4月,双方通过中间人曹某签订了267亩土地经营权转让协议,约定总价145万元。在签订转让协议前,刘某按照中间人转达的要求,支付了20万元首付款。之后,双方在未见面的情况下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刘某只收到了一张协议的复制件,自始至终没见过合同原件。
由于看不到合同原件、联系不上申某,且始终未能实际种植案涉土地,刘某担心合同效力问题,便暂停支付尾款。在超过尾款支付期限后,申某认为刘某违约,一纸诉状将刘某告到老沙湾人民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刘某支付14.5万元违约金。
法庭调解:土地另行处置,双方各退一步
老沙湾人民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发现这起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双方当事人互不相识,交易信息不对等产生信任危机。基于这种情况,为避免矛盾激化,老沙湾人民法庭立即开展调解工作,从情理、事理、法理多角度进行调解。
在调解阶段,刘某表示自己始终没有见到合同原件和合同相对人,对该合同效力存有疑问,所以未继续按照合同履行付款义务。承办法官耐心安抚刘某情绪,释明合同效力认定规则,明确告知刘某其手中的复制件合同是有效的,打消其心中顾虑。刘某表示愿意支付合同尾款和违约金,希望继续履行协议并获得案涉土地经营权。申某却坚称刘某已经违约,应当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在调解进入僵局后,老沙湾人民法庭秉持维护交易稳定和促进市场资源流通的原则,向申某释明该次土地经营权转让产生纠纷的主要因素在于中间人未及时交付合同原件,且合同双方未及时直接沟通。现在双方已经面对面交流,可以考虑是否继续进行土地转让交易。申某表示在刘某违约未按期支付尾款后,其已将土地另行处置,案涉土地现已不具备交付条件,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面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实际情况,法官一边疏导双方对立情绪,一边指出双方交易不规范的问题,反复释法析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解开心结,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当事人自愿解除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申某一次性退还刘某20万元转让费。
法官提醒:涉农土地流转有风险,这几点务必牢记
土地流转务必当面签约,不要盲目依赖中间人全权代办,避免信息传达存在偏差。
务必核验土地流转合同原件,合同需明确土地面积、流转期限、具体价款、交付条件等核心条款。
保留完整沟通记录及付款凭证,签字、捺印要落实,交接流程全程留痕。
严守耕地保护与土地流转相关法律规定,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确保交易合法合规。(胡甜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