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被变相限制的解决之道

探望权被变相限制的解决之道

近日,平罗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典型的离婚后探望权纠纷案件,依法细化探望方式、时间,明确抚养一方不得变相限制、阻碍正常探望,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及离异父母一方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张某与宋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一子宋某某。后张某与宋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宋某某归宋某抚养,张某随时可以探望孩子。但离婚后,张某与宋某因婚生子宋某某的探望方式、时间产生矛盾。宋某认为,其没有拒绝张某探望孩子,只是不让张某将孩子带离居所探望。张某则认为受限的探望方式无法保障正常亲子陪伴,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明确合法的探望时间及探望方式。

法院审理认为,探望权的核心是保障亲子正常交流与情感维系,并非仅限于“近距离探视、不离居所”。民法典第1086条明确,“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抚养一方负有协助义务”,当事人离婚协议仅笼统约定“随时探望”,未明确探望地点、探望方式。宋某仅允许居家探望、禁止带离陪伴的行为,实质上构成对探望权的不当限制,不符合法律规定与协议初衷。结合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规律及双方实际情况,法院依法对探望周期、探望时长、可外出探望情形、交接方式等予以明确细化,判令宋某应当积极配合张某正常行使探望权,不得设置障碍。

【法官说法】

探望权是离婚夫妻双方极为关注和争夺的焦点。探望权,又称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一权利从本质上来说,是亲权的延伸,旨在满足父母对子女的情感需求,并保障子女能够持续地感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因此,很多离婚夫妇对此存在误区,认为只要“允许见面”即履行协助义务,可以拒绝对方带孩子外出游玩、陪伴、接送。法官在此提示:合法探望包含见面相处、短时间带走陪伴等合理方式,并非仅限居家探视;抚养一方不得以各种理由刻意阻隔亲子沟通、变相限制探望;探望权的行使应当尊重孩子的作息规律,不影响正常的学习生活。婚姻虽止,亲情不止。离异双方应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出发,相互包容、积极配合,共同为孩子营造稳定、温暖的成长环境。

虽然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但也并非毫无限制地行使,应当以不影响子女正常的学习、生活以及身心健康为前提。如果探视的父或母一方患有传染性疾病且未治愈,或者有酗酒、吸毒等不良恶习,可能对子女造成伤害的,那么探望时就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在相关问题解决之前限制其部分探望行为,比如避免长时间逗留等。

综上,行使探望权需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能随心所欲地行使探望权。尊重子女本人意愿,在未成年人的年龄或认知能力足以表达其意愿时,行使探望权需要征求其意愿。兼顾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比如是否为不同的生活城市、父母双方的工作性质和作息时间、子女的寒暑假与法定节假日安排、未成年子女的课业安排等。

本报记者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