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现“花呗”出借他人1万元,新疆沙湾市人民法院:转贷合同无效 利息不受保护

套现“花呗”出借他人1万元,新疆沙湾市人民法院:转贷合同无效 利息不受保护

从支付宝平台套取“花呗”“借呗”资金出借给他人,还约定了利息,这样的“帮忙”在生活中并不少见。然而,这种行为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认定无效。近日,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支付宝“花呗”套现转贷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提醒广大群众注意法律风险。

朋友借款陷纠纷,套现转贷引诉讼

杜某与段某是朋友关系,2021年1月,段某向杜某借钱,双方约定杜某从自己的支付宝贷款本金1万元转借给段某,约定每月利息120元,并约定还款方式及借款期限。当日,杜某通过微信向段某转账支付借款1万元。2021年2月,段某向杜某支付首月利息120元。借款到期后,段某未偿还剩余借款,杜某多次催要未果,向沙湾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段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明法理,合同无效返本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段某向杜某借款1万元,有杜某提供的转账记录、微信转账截图等予以证明,借款事实存在。但根据法律规定,杜某从支付宝中套取现金转借给段某,并收取段某利息,已经构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情形,因而双方的借贷合同无效。

虽双方的借款合同无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同时,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段某应当返还杜某借款本金1万元。

关于杜某要求段某支付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无效,杜某要求段某支付借期内利息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段某占用资金期间的资金占用费,法院予以支持,具体应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法官说法:

合法的民间借贷,出借人必须使用自有资金,而不应转贷给他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给他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这里的“金融机构贷款”包括银行贷款,也包括“花呗”“借呗”“微粒贷”等互联网信贷产品。

合同无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借款人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在上述案例中,段某应返还杜某借款本金,但双方约定的利息内容一律无效。因借款人实际占用了资金,客观上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法院会支持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资金占用费,而非双方约定的利息。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一般认定为个人5万元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法官提醒:

朋友有难,伸出援手固然可贵,但也应量力而行、依法而为。切莫通过套取“花呗”、“借呗”、信用卡等方式转借他人。这种行为不仅会导致合同无效,还可能让自己陷入“本金难追、利息自担”的困境。一旦借款人违约,出借人将面临金融机构催收和亲友反目的双重压力,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人财两空。(代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