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沙湾市人民法院:合伙种植散伙起纠纷,法官调解厘清糊涂账

新疆沙湾市人民法院:合伙种植散伙起纠纷,法官调解厘清糊涂账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农业生产、创业经营过程中,亲友、农户之间的合伙经营日益普遍。然而,因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淡薄,很多合伙人仅凭口头约定便开启合作,这种看似基于信任的合作模式往往成为滋生纠纷的温床。近日,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伙债务纠纷案件,帮助双方当事人厘清合伙清算后的债权债务关系,切实化解了涉农矛盾纠纷,守护群众合法财产权益。

2013年,刘某与哈某合伙承包土地,共同发展规模化农业种植,约定合伙期限为五年。第一年期满后,刘某因意见分歧不愿继续合作,二人协商一致终止合伙经营模式。自第二年起,土地全部交由哈某独自经营、管理并享有全部收益,刘某不再参与后续种植相关事宜。

在哈某独自经营期间,其以个人名义办理了银行农业贷款,用于案涉土地种植项目的生产经营。此时,双方之间仍存在其他合伙业务,基于对哈某的信任,刘某代哈某全额清偿了其名下的该笔农业贷款。贷款清偿完毕后,哈某就刘某代偿的全部款项,向其出具了借条。

借款期限届满后,刘某多次向哈某催讨欠款,哈某却迟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刘某多次讨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哈某偿还全部借款。哈某却辩称案涉款项属于合伙经营产生的共同债务,不应由其个人单独偿还。

承办法官结合案件事实、转账记录、银行还款凭证及双方签署的借条等完整证据链条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终止合伙关系,并对土地经营权归属、合伙债务处置达成了一致合意。刘某代为清偿贷款、哈某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双方对合伙剩余债务进行清算、重新确立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释法析理下,双方最终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哈某一次性向刘某支付所有借款,这起矛盾纠纷至此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合伙不能靠“义气”,权利义务要明确。合伙经营应订立书面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合伙出资、经营分工、债务承担、退伙清算等核心事项,避免仅凭口头约定产生纠纷。

合伙终止时,应及时对合伙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形成书面清算文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防止后续产生争议。

代为清偿合伙债务时,应留存转账凭证、还款记录等证据,并及时与相关方出具借条、还款承诺等书面凭证,固定债权债务关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巴合提·乌拉孜拜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