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 《重庆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年6月20日起施行。该办法聚焦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关键少数”,通过一系列创新制度设计,推动食品安全防线前移,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5月28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举行该《办法》的政策解读培训暨新闻发布会。

“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然而,在实践中,一些经营者认为只要“不吃出毛病”就算安全,这种基于侥幸心理的理解是片面和危险的。
“主体责任是一套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各环节的法定义务体系,绝不是‘不出事’就行了。”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食品安全归根到底是“产”出来的,只有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企业从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才能从源头上消除风险。
《办法》特别关注“人”这一生产经营活动中最活跃、最不确定的因素。“关键少数”上心,广大从业人员才会用力;“关键少数”失职,食品安全“第一道防线”就会失守。为此,《办法》围绕落实主体责任,聚焦企业主、食安监、食安员,从定岗、培训、职责、监督、追责、公示等环节作了一系列制度设计。
针对以往小作坊、小餐馆等主体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办法》要求所有食品生产经营相关主体都应当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实现全覆盖。同时,根据经营规模、风险等级等实际情况,分类配备:大中型主体应配备食安监和食安员,小型主体应配备食安员,微型主体应指定食安员。
为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办法》允许小微主体聘请第三方机构专业人员担任食安员,为食安员职业化预留了制度空间。
《办法》规定,食安监、食安员在上岗前需参加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免费普法培训并考核合格,否则不得上岗。此后,他们还需每年参加不少于40小时(微型主体16小时)的培训,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抽考,确保持续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办法》细化了企业主、食安监、食安员的责任分工,并创新性地构建了“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风险内控机制:食安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逐项检查,形成检查记录;食安监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隐患排查,形成排查治理报告;企业主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工作汇报,形成调度会议纪要。
对于微型主体,则根据不同类型,明确了每周或每月的自查频次和重点检查项目。同时,《办法》在全国率先系统性嵌入“内部报告奖励机制”,鼓励全体从业人员随时发现、报告风险隐患。
借鉴“驾驶违章记分”模式,《办法》在全国率先探索对食安监、食安员履职情况实施正负双向记分管理。每人每年基础分值12分,未按时开展排查、记录造假等将被扣分。扣至0分时,相关人员需重新参加普法培训“回炉重造”;履职表现突出的,则可获得加分。
市场监管部门将重点检查“人”的履职情况,通过“人”的履职到位带动“物”的优化提升。
《办法》强化了责任追究。监管部门查处食品违法行为时,将对相关主体的企业主、食安监、食安员履职情况一并调查。存在未依法履职、弄虚作假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对故意实施、性质恶劣或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还将依据规定“处罚到人”,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收入1至10倍的罚款。《办法》拓展了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内容,将食安监、食安员的履职记分、行政处罚、禁业限制等记录纳入其中。这意味着履职情况将成为其职业履历的一部分,伴随整个职业生涯。目前,重庆市已连续公布两批共174人的食品行业禁业人员名单,并正依托“渝食安”平台加快建设“落实主体责任监测系统”,未来将按“一企一档”“一人一档”原则归集相关信息,条件具备时开放查询。
(通讯员 伊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