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板拍了胸脯,秋天要是单产低了,他给我补差价!我这下心宽了,赶紧回去忙着放苗封土。”近日,在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市司法局乌兰乌苏司法所调解室内,村民赵某紧锁的眉头终于舒展开来。至此,一场因棉花出苗异常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在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下圆满化解。

出苗异常引争议,缺乏留样陷僵局
2026年4月上旬,乌兰乌苏镇村民赵某在农资经销商王某处购买了15袋“塔河2号”棉花种子。播种后,赵某发现自家棉田出苗稀疏、大小苗现象严重,部分种穴甚至出现粉种、烂芽情况,遂怀疑种子质量有问题,要求王某全额赔偿。而王某则认为,自己销售的种子“三证”齐全,且同期销售的其他地块出苗正常,赵某地块的问题可能是播种后遭遇低温高湿天气所致。由于交易时双方均未按规定封存留存种子样本,导致直接进行质量鉴定存在客观障碍,双方僵持不下。5月15日,赵某向乌兰乌苏司法所申请调解。
田间把脉查实情,专家会诊辨真伪
受理申请后,乌兰乌苏司法所工作人员联合沙湾市种子管理部门技术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田间地头。经现场查验:赵某持有的销售单据齐全,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涉案地块确实存在出苗不齐、弱苗现象。但技术人员指出,“塔河2号”作为当地早熟棉主栽品种,具有抗病性强、衣分高的特点,且周边其他农户种植反馈良好。目前虽出苗率略低,但尚未跌破棉花保苗株数的底线,且部分种子尚在萌发期,随着气温回升,出苗率有望提升。若此时进行破坏性司法鉴定,不仅费用高昂,更会直接贻误棉花苗期管理的最佳窗口期。
双向释法化心结,创新机制解难题
在调解中,工作人员采取“背靠背”方式分别做工作。一方面,工作人员向经销商王某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指出经营者负有规范封装、建立经营档案及留样备查的法定义务,未留存样品在纠纷处理中处于举证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向农户赵某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买受人及时检验、通知义务的规定,说明棉花出苗异常往往是种子质量、气候条件、土壤墒情及栽培技术等多重因素耦合的结果,不能简单归咎于种子本身。
考虑到棉花现正处于苗期管理的关键节点,工作人员引导双方算好“时间账”和“经济账”。经过多轮磋商,王某表示:“赵某是多年的老主顾,不能因为这点事儿伤了和气。”最终,双方达成“保产补偿”调解协议:王某承诺,若秋收测产时该地块亩产低于赵某其他同水肥条件地块,将按市场价对差额部分进行现金补偿;赵某则放弃即时赔偿要求,同意先行开展田间管理,并承诺若产量达标将继续从王某处采购农资。
这起纠纷的成功化解,是沙新疆湾市司法局乌兰乌苏司法所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缩影。通过“田间取证+专家会诊+法理交融”的调解模式,既守住了棉花生产的“黄金期”,又厘清了买卖双方的法律责任边界。这一“保产补偿”的创新举措,不仅让农户吃下了“定心丸”,也强化了商户规范经营的守法意识,为乡村产业振兴营造了诚信透明、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李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