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源县人民法院妥善化解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新疆新源县人民法院妥善化解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民商事审判中,如何既守护群众安居权益,又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近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人民法院以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的妥善化解,给出了生动实践答案。

2024年4月,原告丁某购置某小区商品房,因房产公司长期逾期未交房,多次协商无果后,丁某于2026年3月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并要求房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相关损失3.5万元。案件初期调解未果后转入庭审程序,承办法官王雅琴仔细研判案情,主动对接双方当事人,精准把握矛盾症结。

原告丁某坦言,因迟迟无法收房,只能长期在外租房居住,基本居住需求得不到保障;被告房产公司则表示,受市场环境影响企业经营承压,虽面临实际困难,但仍在全力推进交房手续,不愿合同解除导致经营雪上加霜。

群众的安居事无小事,企业的发展事无小事。承办法官没有机械适用法律条文,而是立足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兼顾民生保障与企业生存发展,在法理与情理之间寻找最优解。开庭前,法官再次组织调解,从法律风险、居住权益保障、合同实际履行、行业发展现状等多个维度,耐心向业主释法明理,引导理性维权;同时对开发商开展法治教育,明确违约责任边界,督促企业主动履行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法理昭彰,情理相融。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放下对立情绪、达成和解共识:开发商承诺15日内完成交房,丁某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就违约赔偿事宜私下达成一致,丁某当场撤回起诉。一起关乎民生安居与企业存续的纠纷,以柔性司法方式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民商事审判一头连着民生福祉,一头连着经济发展。新源县人民法院始终坚守司法初心,在办理涉企、涉民生案件中,既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居住权等基本权益,又对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审慎适用强制措施,以调解优先、柔性化解的司法智慧,平衡企业发展与群众利益,用优质司法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筑牢司法屏障。(王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