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汝阳:以案释法 典护民生

河南汝阳:以案释法 典护民生

2026年5月是第6个民法典宣传月,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司法局甄选全县邻里、家事、借贷、侵权等本土真实人民调解案例,深度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要义,以案明法、以法解惑,线上普及实用法律知识,明晰权责边界,守护群众合法权益。

[案例简介]

近日,汝阳县调解协会成功调处一起车辆权属与车贷纠纷。当事人卫某因征信受限无法办车贷,协商借刘某名义购车,首付款抵扣过往店铺转让款项,购置税、上牌费由实际购车人承担,车辆办理六十期车贷,已正常还款十五期。后因挂名方个人问题造成贷款断供,银行要求一次性结清余款,双方就车辆归属、剩余还款责任分歧巨大,矛盾不断升级。协会接申请后迅速安排专职调解员依规开展保密调解,厘清出资还款实情,稳妥化解纠纷。

[以案释法]

本案是典型的借名买车纠纷,核心涉及车辆所有权认定、贷款还款责任划分、借名行为效力三大法律问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解析如下:

车辆所有权:看实际出资与占有,不唯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自交付时生效;第225条明确机动车物权登记仅为对抗要件,非所有权认定依据。本案中,卫某承担购置税、上牌费,且实际偿还15期贷款、占有使用车辆;刘某首付款抵扣店铺转让费,未实际出资购车。

法律结论:卫某为车辆实际所有权人,登记在刘某名下仅为挂名,不产生物权效力。

贷款责任:名义借款人对银行担责,内部可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人需按约还款;第925条明确委托关系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银行)。贷款合同由刘某与银行签订,刘某是法定还款义务人,银行有权要求其一次性结清剩余贷款。刘某断供致纠纷,存在过错;卫某作为实际用款人,是贷款实际承担者。

法律结论:刘某先向银行还款,可依据双方约定向卫某追偿;卫某需承担最终还款责任。

此案件风险警示:1.对实际购车人:借名买车易遇名义车主反悔、断供、涉诉查封风险,需留存完整出资、还款、用车证据;2.对名义车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征信受损、事故连带赔偿风险,切勿因人情帮贷;3.合规建议:征信问题无法贷款时,应修复征信或全款购车,拒绝借名,避免财产与信用双重损失。(徐斌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