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遭遇交通事故受损维修,停运期间产生的经营损失该如何界定、责任由谁承担?5月8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人民法院依托庭前调解机制,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官细致核查全案证据、厘清责任边界,促使双方当场达成一致,并履行赔偿款项,切实维护了营运车辆驾驶人的合法权益。
1月14日,出租车司机荆某与线路车司机英某驾车途中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营运线路车受损严重,需送厂维修,经交警部门认定,荆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本应尽快完成定损维修恢复经营,但因相关保险理赔流程存在滞后,理赔款项迟迟未能到位,导致车辆维修进度受阻,停运维修时间长达24天。
作为依靠车辆运营谋生的从业者,停运期间英某不仅无任何运营收入,还要承担车辆保险、运营资质等固定成本损耗,经济压力骤增。事后,双方就停运损失、油价补贴等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4月23日,英某将荆某诉至昭苏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停运损失及油价补贴共计1万余元。
“这车就是我养家糊口的营生,停运20多天,一分钱收入都没有,我心里特别着急。”英某无奈地说,言语间满是停运带来的生活困扰。而荆某也有自己的顾虑:“我不是不愿意赔,我是觉得对方提出的赔偿款太高了,我也不清楚停运损失到底该按啥标准赔,心里一直没底。”双方矛盾一时难以调和。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唐鹏飞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厘清争议焦点。考虑到双方均为营运车辆司机,为最大限度减少双方诉累、保障正常运营,法官主动启动庭前调解程序。
为精准认定合理损失,承办法官专程前往修理厂,实地察看车辆受损状况、核查维修工期及停运时长,详细询问修理厂工作人员,确认停运周期长是由于配件原厂配送、保险理赔滞后等客观因素所致。
调解过程中,法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围绕营运车辆合理停运损失的认定标准、赔偿范围等内容,向双方逐一细致讲解。一方面,明确被告荆某作为侵权方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引导被告荆某正视法律义务;另一方面,也向原告英某说明合理损失的核算依据,因保险理赔滞后等第三方因素造成的扩大性间接损失、油价补贴等,不属于法定财产损失赔付范畴,不应由侵权人承担。保险理赔滞后造成的扩大损失应由造成理赔滞后的一方承担,油价补贴属于停运造成的间接损失,不在法定财产损失赔付范围内。同时,法官立足情理角度耐心劝导,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体谅彼此作为营运司机的谋生不易,理性看待赔偿分歧、妥善化解矛盾。
经过法官深入浅出的释法明理,双方均放下对立情绪,对赔偿金额达成共识。最终,被告荆某当场履行4500元合理停运损失赔偿款,这起营运车辆停运损失赔偿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营运车辆合法合理的停运损失依法受法律保护。交通事故发生后,侵权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受害人亦应理性主张诉求,合理区分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必要损失与扩大损失,规范留存维修单据、营运记录、停运证明等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理性维权。同时,事故各方应主动配合保险公司加快定损理赔、维修衔接流程,最大限度压缩停运时间,减少矛盾纠纷发生。(加那尔·托里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