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噪音扰邻里,严查群租消隐患

深夜噪音扰邻里,严查群租消隐患

“白天还好,一到晚上十点以后,楼上脚步声、水声、说话声就没断过……”

七宝镇某小区业主孙先生向居委会反映,楼上房屋住的人越来越多,噪音严重扰民。

接报后,七宝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七宝城管中队)立即前往现场,联合物业上门核查,发现该房屋确实存在严重违规群租问题。原有居家格局被擅自改动,屋内密集架设多张上下铺,人员大量混居;同时存在私拉乱接电线、杂物随意堆放、通道大面积堵塞等问题,用电用火、治安、卫生隐患突出,严重威胁租住人员及周边居民安全。

执法人员当即约谈房主,明确告知其违法后果及安全责任,要求其限期清退违规租住人员、拆除违规增设床铺、清理屋内杂乱私搭设施,彻底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最终,业主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房屋恢复合规居住状态。

整改前

整改后

闵城提示

违法群租虽能增加出租收益,却暗藏巨大安全风险,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危及公共安全与邻里合法利益。

闵行城管在此提醒:出租人需严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出租行为;承租人应注重自身安全,避免租赁违法群租房屋。

【普法小贴士】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九条(最小出租单位):

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

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条(最低人均承租面积和居住人数限制):

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前款所称居住面积,是指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