蹭华为商标卖门锁 牟利近两千万

两公司擅自使用华为商标售卖智能门锁,总销售金额超过1800万元,面对消费者质疑却声称“身正不怕影子斜”。日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标侵权案件,依法判决某菲、某马两公司分别赔偿华为公司500万元、10万元。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是“华为”系列商标及企业字号的权利人,其商标于2002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全国乃至世界都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而某菲实业公司自2023年7月起,委托案外人生产智能门锁产品,并在京东平台开设店铺进行销售;某马科技有限公司也在京东平台开设店铺,销售同类产品。两公司在商品销售页面标题中使用“AI华为云智能门锁”等表述,在宣传图片中突出使用“华为云生态”“华为生态门锁”等标识,又在产品外包装上贴附“华为云计算生态品牌”标签。许多不明真相的消费者慕名而来,相关店铺一度登上热卖榜。

但在店铺评价中则出现许多质疑声。有消费者明确表示“我也以为华为才买的,结果没有任何关系”“我是看到华为才进来的,华为被蹭了”。对于消费者“我不是买的华为吗,这个咋是其他牌子”的询问,客服却回复称:“我们是华为官方合作生态企业”“你赶紧投诉到12315”“身正不怕影子斜”。

2025年7月1日,华为公司向某菲、某马两公司发送侵权警告函未果,遂诉至奉贤区人民法院,要求两公司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并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

华为公司认为,被告在宣传标题、图片以及产品实物上大量使用“华为”,并宣传自己是“华为云计算合作企业”,攀附华为公司声誉,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所售智能门锁产品为原告华为公司的商品或与华为公司存在关联,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

被告则共同辩称,京东店铺在宣传中使用的“华为”等字样,属于描述性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其目的是表明所售卖的产品使用了华为云技术。被告在店铺商品详情中明确写明产品品牌,被告客服人员也明确告知消费者,产品品牌并非华为。

奉贤法院认为,某菲、某马两公司在商业宣传中突出使用“华为”等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其擅自使用“华为”字号并宣称系“华为官方合作生态企业”,构成不正当竞争。

某菲公司自2023年7月起,未经许可大规模、长期使用商标,持续时间在两年以上,且收到侵权警告及起诉状后仍持续侵权;其开设的京东店铺销售数量逾3万件,销售金额超过1800万元。提起诉讼后,截至2025年11月25日,涉案侵权标识仍未完全删除。

法院同时查明,2025年1月,某菲公司因生产销售的智能门锁质量不合格,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可能对原告的商誉造成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故意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对应基础赔偿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奉贤法院认为,某菲公司具有主观故意且情节严重,依法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结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为200万元。因某马公司涉案产品销量有限、侵权售卖时间不长,整体侵权规模较小,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奉贤法院决定不对该公司适用惩罚性赔偿。

最终,奉贤法院判决,某菲、某马两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要求某菲公司赔偿华为公司500万元,某马公司赔偿华为公司10万元。

(记者 王雅雯)